沉睡的法条——电影《第二十条》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22 22:51  浏览量:7

新年档电影《第二十条》受到了观众们的一致好评,电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来命名,而这则法条所规定的刑事案件中“正当防卫”的情形也贯穿了电影中每一位角色的一生。我们在为电影中郝秀萍、张贵生等角色的多舛命运感到唏嘘之时,也不禁思考在哪些情形下才算是“正当防卫”?别人对我进行不法侵害时我到底能不能反抗?

给大家介绍一则司法实践中非常经典的案例——“昆山龙哥案”。2018年8月27日晚,宝马车主刘海龙因行车问题与骑着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纠纷,并开始对于海明进行推搡、殴打,情绪越来越激动的刘海龙提着从宝马车里拿出的砍刀,用刀面连续击打于海明的颈部、腰部、腿部,不料在此过程中砍刀掉在地上被于海明反夺过去。刘海龙在上前争夺砍刀时,他的腹部、臀部被于海明捅刺,右胸、左肩、左肘被砍伤。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车,于海明又继续追砍两刀,但均未砍中。刘海龙被送到医院抢救,但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件最终尘埃落定,我们先了解这则案例中涉及的法条信息。《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了明确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刑法》第二十条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让我们跳出旁观者的“上帝视角”,反观“昆山龙哥案”的全过程,站在被侵害人于海明的角度,面对刘海龙正在进行的挥刀行凶行为,于海明面临的是人身安全正在被侵害的紧迫性,他绝对没有时间思考防卫会不会过当的问题。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解释,刘海龙已被砍伤,暂时失去反抗能力转身向车内跑去时,为何法律不认定为于海明所遭受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从而认定他成立防卫过当的原因。好的法律不立足于上帝视角,而是设身处地为被侵害人着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让坏人付出代价。

回到电影《第二十条》中的三条故事线,无不映射了“正当防卫”在案件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主线“王永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因为一把刀而使案件定性悬而未决,被害人刘文经对嫌疑人妻子实施了长达半年的强奸让所有人很容易联想到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是怀恨在心、实施报复。但法律从来不相信经验主义,王永强桶刺刘文经26刀背后的原因是刘文经要去车上拿刀,使王永强感到自己与妻女的人身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无独有偶,公交车司机张贵生为车内受到猥亵的女孩打抱不平,遭到流氓殴打后,便用车上的灭火器敲击肇事者头部,致使肇事者颅骨骨裂,而张贵生见义勇为却落得牢狱之灾,不禁让我想起电影中检察官韩明的儿子的一句话“我就是制止了霸凌,我错了吗?”

其实他们都没有错,法律也没有错,只是《刑法》第二十条沉睡太久了,老百姓对它太陌生了。实际上,不法侵害一旦发生并正在持续,使被侵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受到了紧迫的危险,那么在适当的限度内,正当防卫都是成立的。法律在判别被侵害人“正当防卫”限度时,应依照查明的事实,站在被侵害人角度,以最朴素的法律价值观思考判定。

“绝不能让法对不法让步”,我想这就是《刑法》第二十条存在的意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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