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岁罪犯不予收押背后:老年性犯罪并不罕见!
发布时间:2025-03-13 13:32 浏览量:6
本文转自:三联生活周刊
2月16日,邵阳一93岁的老人因强奸未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但因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建议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同月,在上海,一名26岁的女生称在面试时被73岁的上海某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猥亵。警方调查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但因年龄超过70周岁未能执行。
与未成年人犯罪不同,无论是学界还是大众眼中,老年犯罪的关注度并不高,尤其是老年性犯罪。事实上,老年人性犯罪并不罕见。多项研究显示,性犯罪的老年服刑罪犯在老年服刑罪犯整体中占据不低的比例,且犯罪数量逐年上升。
在一个老龄化不断深化的社会里,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被关注的问题。老年人性犯罪有什么样的特点,背后的成因如何?如果依照从轻处罚的原则,我们该如何平衡处罚与关照?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吴宗宪以及《中国老龄化社会的老年性犯罪》一书作者、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志强:
三联生活周刊:最近连续多起老年人性犯罪案件被报道,引起很大关注,网友惊讶于老年人与性犯罪联系在一起。2016年,有研究者对中部某省份2010-2013年的17座监狱的老年服刑罪犯进行统计,其中性犯罪的老年服刑罪犯占老年服刑罪犯的20.75%,是老年人犯罪种类中所占比例最高的犯罪,且犯罪数量逐年上升。四川、重庆等地的研究也展现了同样特点。由此看来,老年性犯罪并不是罕见。具体的情况是怎样的?
吴宗宪:大家对于老年人的认识可能跟实际情况不相符,很多人有一种老年人都是和蔼慈祥、没有个人欲望的形象。但实际上,国内外早有研究,人到了七八十岁也可能有性欲,这是正常且自然的。只是这种欲望需要得到适度的、合法的满足。
2010年,我们对老年犯罪进行研究时,曾搜集近几年关于老年犯罪的新闻报道共266例,其中老年人性犯罪案件在老年犯罪中的比例占到18.05%,比例低于暴力犯罪(33.83%),略低于财产犯罪(19.17%)。
王志强:国内目前暂时没有系统的、官方发布的针对老年人性犯罪的相关数据。我曾经以60岁为时间节点,到某些地区的监狱进行调研,发现在押的服刑老年人数量极少。因此我书中的研究数据主要录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上2004年-2014年的强奸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与2009年-2016年关于强奸罪的二审裁定书,合计为3123人。其中,60岁以上的犯下强奸罪的老人占3%左右,整体来说不算太高,是否有地区差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但犯罪学里有个概念叫犯罪黑数,指一些隐案或潜伏犯罪虽然已经发生,却因各种原因没有被计算在官方正式的犯罪统计之中。犯罪黑数在性犯罪中本身相对比较常见。很多人受制于观念影响,涉及性的事都不愿意报案,选择私下调解,或缺乏证据无法进入法律程序。
加上老年人身体条件等原因,他们的性犯罪行为不一定以强奸或者暴力的方式表现出来,可能是超出正常生活范围的抚摸、搂抱等一些行为,受害者不一定意识得到这些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最后,因为老年人从宽处罚的原则,还有部分案子可能没有进入刑事程序。因此,真正在生活当中发生的案件肯定还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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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从你的研究来看,老年人性犯罪主要存在什么样的特点?
王志强:在我的研究中,老年人实施性犯罪以男性为主,农村多于城市,多数人文化程度偏低,并且主要的犯罪实施场所是加害人和被害人的住所。这是因为年长的加害人和被害人在性犯罪前已经具备一定的熟识度,熟人强奸较多。我们的统计表明,在55岁以上的人中,加害人和被害人同村或同一社区的占比最高,相比起其他年龄阶段还首次出现了加害人为家人的情况。
对于被害对象的选择,学界普遍认为,老年性犯罪犯会选择幼女或精神障碍患者。我当时的数据分析结果显示,75岁以上的老年人选择幼女为侵害对象的比例较高,占到80%,但60-75岁的老年人以幼女为侵害对象的倾向不太明显。
60岁以上的老年人以精神障碍患者为侵害对象的倾向非常明显,尤其在65-75岁的犯罪者,以精神障碍患者为侵害对象的比例超过了50%。这一是因为老年人受制于身体条件,只能倾向于寻找比自己更弱的对象,二是因为幼女和精神障碍患者得到的监护相对薄弱,自身的防备意识与能力不足,使犯罪者有了可乘之机。
吴宗宪:根据我们收集的资料,很多老年性犯罪具有重复进行的特点,老年犯罪人多次对被害人进行重复侵害的现象相当严重。因为老年犯罪的一些被害人由于年幼无知或者有精神障碍,具有易受侵害性,很容易多次受到老年犯罪人的侵害。
老年人性犯罪与年轻人性犯罪相比,也存在强度上的差异,老年人的性犯罪暴力特征不是那么明显,年轻人则更明显一点。原因在于,老年人的身体不如年轻时期。另一方面,老年人对于性的需求与年轻时期的插入式也有所不同,他的性需求可以以更广泛的形式被满足,比如拥抱、抚摸等等。
三联生活周刊:对于老年时期再出现性犯罪,许多人的困惑在于,为什么到了老年突然犯罪,这种犯罪在年轻时会有显现吗?如果没有,老年时期的转变和什么有关系?
王志强:学界通常会用生命历程理论来研究老年犯罪。生命历程理论是一种多维的理论视角,不仅强调人们在不同年龄段的心理和行为变化,还特别注重这些变化是如何被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塑造的。在这一理论中,人生被看作一个连续的过程,由一系列的重要事件构成,每一个事件都对个体的生命历程产生不同的影响。也就是说,人之所以做某个决定是一系列事情累积的结果,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年轻时的经历肯定会对老年性犯罪有影响,加上老年期人们的生活发生很大改变,如果无法疏解很可能就指向犯罪。比如我在监狱访谈时遇到一个老年性犯罪者,60多岁,在农村一直没有结婚,这意味着他的情感依赖、夫妻生活都没有,加上他的工作是给猪做阉割,在村里面都不受人关注甚至不太受待见,是被遗忘在角落里的人。老了后,他所接到的工作也变少,在种种压抑下,他强奸了一个经常到他家玩的八九岁的邻居小女孩。
从结构性的角度来看,老年时期的转变有很多,比如老年时期的妻子性功能减弱、家庭矛盾激化、丧偶等因素导致男性老年人难以在夫妻关系中获得性需求的满足,这被认为是在实施性犯罪的老年人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再比如,他原有的生活圈不断缩小,更多地回到自己的个人生活,有了更多的闲暇,个人的需要满足也到了新的高峰期。
另一方面,性实际不只是和性有关,部分性犯罪不完全是由于直接的性驱动,可能和他内在的心理需求有关系,比如他所感受到的孤独、情感冷漠等等。这种情况下,人很容易自我封闭。我调研时遇到一个老年性犯罪者,他不直接说他的犯罪行为可能与家庭有关,但大部分时候都在聊他的家庭,聊他和妻子如何认识、两人如何吵架,最后妻子又为何离家出走。你会很明显地感受到这个人的情感生活的缺失和他对这部分的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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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大的结构性问题是所有人都需要面对的,为什么有些人选择了犯罪,有些人没有?
王志强:当然,在这其中肯定有纯粹的“恶”的存在。也有研究表明,部分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如麻痹性痴呆、老年性痴呆患者,可有性欲亢进或性欲复燃的表现,在此基础上,由于智能衰退、道德意识下降,可能出现强奸行为。
另一方面,性犯罪中性行为的本质是侵犯他人,犯罪者突破了法律和道德的边界,之所以还选择突破,这其中就涉及到自我控制能力的问题。犯罪学认为,人的两头(未成年人和老年人)都有一个特点,即自我控制能力变弱。人老之前,在工作单位或社会的交际中,能感受到各种规则的存在。人老后,逐渐退出原来的生活圈,规则的约束变得不再重要或非常模糊。
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上了年纪的人在讲究“面子”的熟人环境里,宁可丢掉“保持晚节”的道德约束,也要实施附着了强烈违反伦理道德色彩的强奸犯罪。我认为,这是因为“熟人社会”中的“面子”的道德监控与评价功能在生活中难以发挥作用:即使失去“面子”也不会影响行为人的正常生活。所谓“面子”这个看似虚空之物或道德感的自我评价在年老者中已经失去了意义,而通过获得感受而得到的身体满足被认为是更加现实的。
三联生活周刊:你在监狱里所接触到的老年性犯罪者,他们如何看待自己的犯罪行为?
王志强:老年性犯罪者在监狱里面也易被人冷淡,包括容易受到别人的排挤,所以有很多人会隐藏自己的罪行。
我遇到的老年性犯罪者一般不会直接陈述自己的性犯罪经历,会先说自己怎么与被害人认识的、熟起来的,一直在这些外围问题上绕来绕去,你问他事发当天发生了什么,他们也不会回答。即使认可自己实施了性行为,也不愿意直接承认是犯罪。比如有位老年性犯罪者说,自己的性能力已经不行了,只是用生殖器接触了一位幼女,怎么会构成强奸?
我觉得除了有人真的对法律和性的认识都不足外,还有一种原因是他们自己也无法接受自己的行为,不愿去面对。老年性犯罪基本也意味着家庭与他的割席,好几个人会关心,自己几年后出狱,养老该怎么办。有一个“老光棍”问我,他能不能之后一直留在监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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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23年底,全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21.1%,预计2035年左右,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将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我们是否可以推测老年性犯罪会变得更多?
吴宗宪:各类研究的数据目前还是各个地方的数据,统计方式也不一,国内暂时还未有权威数据。我推测,国内的老年性犯罪的比例应该会逐渐增加。随着人均寿命越来越长,老年人群也在不断地壮大。我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变好,所以性方面的需求也在增加。同时,对于许多老年人来说,难以通过正常方式获得性满足,这会增加他们犯罪的可能性。
此外,社会上诱导老人进行性犯罪的因素也在增加。欲望在正常情况下处于潜伏状态,但有了明显刺激后可能也会诱发,我们国家现在对网络有很多管制,但通过手机或电脑还是很容易接触到一些色情内容。
王志强:在我国老龄化社会的持续中,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可能导致数量较多的未婚男性陆续进入老年期。所以,尽管老年男性的未婚不完全等价于老年男性实施性犯罪,但作为一类社会现象,老年男性的婚姻状况却决定了老年性犯罪现象至少在其持续性与犯罪主体的数量上存在着风险扩散的可能。
三联生活周刊: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老龄化社会下可能会增加的老年犯罪?
王志强:关于老年性犯罪也涉及到一个观念问题,社会文化还是偏向认为“老不言性”、“老年无性”,这既压抑了老年人正常的性需要,也会造成老年人不可能实施性犯罪的错误认识,我们应该逐渐扭转这样的观念。
另外,在老年性犯罪的问题上,我们不应单纯研究犯罪行为,而应带着观察老龄化问题的视角:社会老龄化过程中,老年人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面临着什么样的问题?比如像我前面所聊到的,很多老人其实面临着与下一代或与社会之间的情感隔阂,是作为“被忽视的人”存在。我们如果要预防老年性犯罪,应该要正视老年人的需求。犯罪问题的研究是面镜子,通过这面镜子,不能只看到犯罪现象本身,还应看到社会生活中哪些方面有待发展。
三联生活周刊:2月16日,湖南邵阳中院公示的一案例显示93岁罪犯周某某因强奸未成年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邵阳县看守所以其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建议法院暂予监外执行。这在网络上应发了舆论的不满。对老年罪犯的惩戒是出于哪些考虑?面对未来的老龄化趋势,我们需要有哪些应对?
王志强: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拒绝收押既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也是为了符合现实需求的措施。尤其当老年罪犯需要日常照护时,对老年罪犯的刑罚执行存在着监管安全、罪犯日常生活保障甚至罪犯疾病医治等方面的压力,需要刑罚执行机构在监管设施、监管条件以及监管人员配备等方面调整和适应。
监狱或看守所里相应的、适合老龄罪犯服刑的条件或设施得建立起来。在我国台湾地区或者国外有专门关于老年司法的研究,探讨进入司法程序后,对老年人该如何使用司法手段,就像我们当年讨论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一样,应当有更深入的研究,更细致的安排。
无论是法理上还是实务上,需要真的把老年司法问题当成紧迫的课题去研究、制定政策。不然随着老龄化社会到来,老年人犯罪群体增加,如果不被合理地处置,对我们的法律观念或法治社会建设会有很大影响。
吴宗宪:按照刑法规定,判处有期徒刑15年是非常重的刑罚,意味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湖南邵阳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已经93岁,是在被从轻处罚的原则下获得的相应刑罚,可见他行为之恶劣。因此,如果只是让他待在家里,限制他的活动范围,似乎惩罚性不够。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觉得他可以不进监狱,但应承受一定的处罚,例如,经济上的惩罚,不过现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是很完善,在未来应该通过修改刑法增加罚金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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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生活周刊:法律目前对于老年人性犯罪的经济赔偿是否有所规定?
王志强: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说,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机制。但这样的赔偿主要基于造成了某些物质性的损害,比如把人打伤了,产生治疗费或者与所落残疾相关的生活费用等等。但是像对于性犯罪造成的哪些损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或者说有关规定不明确,在实务中,如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院是否能够予以支持也不确定。
三联生活周刊:除了生理状况,目前多起超过70岁的老年涉嫌猥亵,虽然警方做出行政拘留处罚,但都因年龄超过70岁而未被执行。你认为这个年龄设置是否合理?如果犯罪分子无法得到应有惩戒,我们如何确保他不会再次犯罪?
吴宗宪:2024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是78.6岁,75岁是个合理的设置节点,也不应过高。
目前确实存在很多老年人在这一阶段仍然犯罪的情况。一方面,社会应该意识到老年人犯罪的原因,重视老年犯罪的预防更为重要。另一方面,在犯罪之后进行社区矫正也是一种重要的处置手段。邵阳县司法局称法院已和相关部门对接,将对93岁的犯罪者进行社区矫正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普遍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即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罪犯后,要对其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如果人身危险性较大、再一次进行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较高,就会被为重点的监管对象,会采取手机定位app、电子监控手环等方式加强监管。
此外还有矫正小组,除执法人员外,当地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家属等也参与。一旦这些人有不轨行为,可以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因此,如果管理到位,罪犯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