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

发布时间:2025-03-19 12:59  浏览量:4

慈善公益报(任乐晴)近日,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

根据《通知》,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的资金,主要通过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渠道安排。这些资金将用于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补助,同时对收住该群体的养老机构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适当补贴。

此次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明确。包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这些失能老年人需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不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的参保人员,若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则不纳入此次救助范围。

在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方面,各地需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原则上,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已领取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若因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县级民政部门将及时停发补助金。

对于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通知》也有严格要求。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备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同时,养老机构需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这些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以确保服务质量。

民政部和财政部强调,各地要严格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使用高效。对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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