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当青少年健康成长遇上老年人权益保护 贺兰法院柔性司法给出最优解
发布时间:2025-04-10 12:57 浏览量:37
近日,贺兰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柔性司法”妥善化解一起古稀老人与11岁少年骑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既依法维护了夕阳权益,确保受伤老人获得合理赔偿,又守护朝阳成长,帮助少年走出了心理阴影。
案件背景
少年骑车致老人伤残 司法调解破争议
学生小明(化名)驾驶两轮自行车沿贺兰茂源街,与同向步行的古稀老人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右桡骨远端骨折及多处椎体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小明负事故全责。然而,双方对伤残是否是陈旧伤存在争议,李某坚持维权:“我原本身体硬朗,这次骨折后生活严重受影响,简单的家务都做不了。”小明父母则坦言家庭困难:“孩子闯了祸后整夜失眠,连学校都不愿去。”面对赔偿金额的巨大分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因此,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余万元。
调解过程
心理疏导+责任教育柔性措施促和解
承办法官深入调查后发现,小明家庭经济拮据,监护人也反映,事故发生后,这个原本活泼开朗的孩子因为自己闯了祸变得心事重重,无精打采,对上学也表现的十分抗拒,课业表现有所退步。对于这一特殊情况,承办法官秉持"法律有力度,调解有温度"的工作理念,采取"心理疏导+责任教育"的柔性调解方案。承办法官温柔倾听、耐心询问,多次对小明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孩子打开心扉、减轻心理负担、回归正常生活学习状态;同时提醒监护人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小明的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孩子当面向老人赔礼道歉,缓解其自责情绪。综合考虑李某的伤情和小明家庭的经济赔偿能力,承办法官根据实际案情,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家属握手言和,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安全意识需筑牢 监护职责要重视
1.监护责任不可忽视:法律规定12周岁以上才能单独骑车上路,这是基于孩子身体协调性和判断力发育的科学考量。监护人应切实履行教育、监督义务,日常反复叮嘱"三不准":不准载人骑行、不准单手脱把耍酷、不准在机动车道穿插。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2.安全意识需筑牢:针对本案暴露的交通安全隐患,广大市民骑行、步行均需遵守交通规则,法官特别提醒两类群体:老年人晨练、买菜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过马路时注意观察,随身携带紧急联系卡;使用助行器或拐杖时,应选择人行道内侧通行。未成年人骑行需佩戴头盔等护具,不得载人、戴耳机或单手骑车;步行时严禁追逐打闹,远离车辆盲区;遇突发状况时牢记“停、呼、等”三字诀(停步、呼救、等待成人协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驾驶自行车须年满12周岁,不得醉酒驾驶,不得牵引、攀扶其他车辆。
来源|贺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