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指老年群体虚假宣传!九江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6-11 19:59 浏览量:25
九江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的理念,结合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严厉打击涉及老年群体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违法案件。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以案释法,引导经营者增强公平竞争意识,保护老年群体的合法权益,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老年公寓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化妆品、食堂“三防”设施不完善和留样不规范案
2025年3月31日,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浔阳区某老年公寓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化妆品、食堂“三防”设施不完善和留样不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物品、罚没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处开展日常检查,在厨房操作台发现两瓶恒顺牌每日花醋,在前台后的货柜内发现5袋六神爽身粉、2盒六神爽身粉和4盒强生婴儿清凉爽身粉,以上食品和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后厨“三防”设施不完善,食品留样重量不足125g。经查,超过保质期的涉案花醋食品货值金额为20元,超过保质期的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为7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化妆品、食堂“三防”设施不完善和留样不规范违法行为。
本案的查处,一方面严守了特殊群体安全底线,通过查处过期食品、化妆品,直接消除老年公寓中存在的健康隐患,体现对特殊群体的优先保护,彰显法律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推动了行业规范化发展,通过查处“三防”设施缺失、留样不规范等问题,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的市场秩序。
案例2
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疗器械经营部涉嫌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4年10月31日,庐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庐山市某医疗器械经营部涉嫌虚假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没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以免费体验按摩椅为噱头吸引中老年人进入其经营场所,通过集中授课方式推销一款普通食品,宣称该食品具有“延缓衰老”“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增强免疫力”等功效。经查,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外包装及说明书未标注任何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的相关科学依据或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查处此类案件,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不具备治疗疾病功能,查处虚假宣传可防止消费者因误导而延误正规医疗,降低健康风险,同时,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通过清除虚假宣传获取市场份额的违法企业,保障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环境。
案例3
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副食店虚假宣传销售益生元配方羊奶粉调制乳粉案
2024年4月1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某副食店虚假宣传销售益生元配方羊奶粉调制乳粉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使用的笔记本电脑PPT中存在中老年羊奶粉的6大益处及羊奶具有消炎、护肤、抗衰老医学保健功能等内容。当事人向消费者宣传的内容繁多,但提供不出证明其宣传内容真实的材料。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利用不实的宣传,明示、暗示其销售的羊奶粉具有消炎、护肤、抗衰老功能,吸引消费者购买,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通过此案,能有力约束经营者的营销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4
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蜂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含有疾病治疗功效的食品广告案
2024年4月2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某蜂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含有疾病治疗功效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瑞昌市某蜂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拼多多平台网店内对外销售的天然土蜂蜜存在明示或暗示蜂蜜功效、夸大宣传其蜂蜜功效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在其拼多多平台网店销售页面上宣称该款蜂蜜具备防皱去斑、抗菌消毒、促进儿童发育、防止营养不良、保护心血管、催眠作用、对失眠多梦有效等功效,属于发布含有疾病治疗功效食品广告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
近些年来,普通食品违法宣称功能、甚至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广告并不少见,让广大消费者防不胜防。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严查重处虚假宣传类违法行为,坚持露头就打,促进消费者理性消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5
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生保健馆销售假冒专利商品案
2024年6月18日,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修县某养生保健馆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96元的行政处罚。
永修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养生保健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的待销售货架上放有名称为“蕲艾精油暖灸贴”的产品,其外包装上标注了发明专利申请号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经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查询系统查询,显示该专利为“在审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当事人销售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违法事实。经查,该案货值金额为590元,违法所得99元,因当事人未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永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实施专利法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本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假冒专利违法行为,警示教育经营主体知悉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继续合法经营,同时,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好合法有序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