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责众法不责老!当救命的消防车、救护车给“老年暴走团”让路

发布时间:2025-07-19 01:44  浏览量:21

老年暴走团迎面遇上消防出勤!

队形纹丝不动阻碍救援!

多方回应!

据‬观察‬者‬网‬消息:

17日,网友发布视频称辽宁朝阳,

一组老年暴走团与消防车救护车“狭路相逢”

拒绝让路。引发热议!

视频显示,暴走团眼看着救护车和消防车

迎面驶来,却纹丝不动救护车试图靠边通过

但因暴走团留下的道路空间过窄而无法通行!

救护车无奈只能后退双方就这样僵持着!

僵持一两分钟后,消防车救护车靠边。

给老年团让出通行的空间

老年暴走团继续向前行进与上述车辆错开。

18日,涉事场地大凌河景区工作人员表示,事发地点在景区内道路。

具体情况将请示领导再作答复!

朝阳市文明办工作人员回应。

接到网友反映,将进行处理。

针对此事,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王才亮律师 作出解读:涉事老年暴走团涉嫌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视频‬中‬显示‬:一支身着红色衣服白色裤子的老年暴走团在景区道路上,与出勤的消防车、救护车狭路相逢,此时面对紧急救援车辆的鸣笛与警示时‬,这支红色队伍竟整齐划一、纹丝不动,最终迫使消防车和救护车不得不倒车让路。这场持续一两分钟的"对峙",不仅暴露了个别群体的规则意识缺失,更折射出当今社会的悲哀现状!

老年暴走团,是什么货色,仅仅只是一个健身群体,与老百姓生命攸关关联的消防车、救护车相遇‬,最终迫使消防车‬、救护车为之‬‬让路‬,

难道仅仅只是因为法不责众、法不责老吗?谁组织的暴走团,谁就应该接受阻碍消防出勤的法律责任与后果!一点不含糊!这绝非简单的"礼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律师指出,涉事老年暴走团已涉嫌违法。然而吊诡的是,面对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现场竟无人制止,最终以救援车辆退让收场。这种"法不责老"的结局,无疑助长了类似群体的侥幸心理。

这样的暴走团以往的资料案例中数不胜数,不得不让我们深入分析暴走团"横行霸道"的各种可能性原因,不难发现多重因素交织。

第一,是"群体极化"效应,个体在群体中往往会表现出比单独时更极端的行为。整齐划一的队形、统一着装带来的集体认同感,容易催生"道路主权"的错觉。

第二,是"破窗效应"的累积,长期以来,各地暴走团占用机动车道、高音扰民等行为未能得到有效规制,未能得到有效法律惩罚!长年累月暴走团逐渐形成了"法外之地"的自我认知和意识,更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老年人存在"社会亏欠感",认为年轻时奉献多、如今年老理应享受特权,这种心态与法治社会的今天背道而驰。

暴走团现象实则是公共空间资源配置失衡的产物。随着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来,老年人的健身需求与日俱增,但适合的场地设施却严重不足。大凌河景区工作人员"请示领导再作答复"的回应,恰恰暴露了管理责任的模糊。城市规划中缺乏适老化设计,迫使老年人"抢占"机动车道;而执法部门对老年人违法行为的宽容,又形成了恶性循环。朝阳市文明办的回应虽表明要"处理",但若不建立长效机制,类似事件恐将重演。

这起暴走团阻拦救护车消防车,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最直接的危害是延误消防救援的黄金时间,火灾中每延迟一分钟,损失就可能呈几何级数增长。更深层的危害在于对社会文明的侵蚀:当紧急救援救助车辆都要为健身队伍让路,公共秩序的底线何在?法律法规何在,法律权威性何在,更令人忧心的是,暴走团这种"按闹分配"的示范效应,可能引发其他群体的先后效仿,加剧社会规则的挑战和溃败。

如何破解这一困局呢!

第一,短期而言,应严格执法不搞特殊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组织者追责,打破"法不责老"的迷思。

第二,中期来看,需在公园、广场等场所开辟专用健身区域,通过"疏堵结合"解决场地矛盾。

第三,长期则要完善适老化城市建设,将老年人活动空间纳入城市规划刚性指标。同时可借鉴"时间银行"等创新模式,引导老年人成为文明行为的监督者而非破坏者。

一个文明的社会,我们既需要尊重老年人的健身权益,更要坚守生命救援的绝对优先。当我们在讨论暴走团现象时,本质上是在探讨如何平衡不同群体的权利边界。

健身权再重要,也不该凌驾于生命权之上;

年龄再大,也不能成为破坏规则的理由;

倚老卖老的做派,只会让人更恶心,更反感!

坏人变老了的命题在老年暴走团里,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