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暴走团强占公路或步道,不仅是素质问题,更是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5-07-21 16:18 浏览量:19
暴走团这几年的一些越界行为在很多地方引争议。比如截停汽车、侵占马路、推翻沿途合法停放的自行车、推搡辱骂路人、一言不合就恶语相向,盛气凌人等。而相关部门(文明办、公园管理办、派出所)接受投诉或报警后,多数定性为人员素质问题,多进行对说和调解,不了了之,让此类行为层出不穷。这些行为真的是人员素质及道德问题吗?不是的!
暴走团的这些行为都有一定的共性:视公共秩序、法律、他人合法权益如无物,其法律意识、公共意识淡薄,有特权意识而无文明公民的责任心,很多行为已经涉嫌违法,表现如下:
【侵犯公共资源管理权】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明确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含公园步道)从事非通行活动。暴走团长期、规模化占据步道,剥夺其他市民使用权,构成行政违法。
依据各地的《公园管理条例》:普遍规定“不得破坏游览秩序”。辽宁朝阳案例中,暴走团占据人行道四分之三宽度,迫使其他游客“从夹缝中通过”,直接违反公园管理规范。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扰乱车站、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可处警告或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处 5~10 日拘留。如暴走团列队行进时高音量播放音乐、呼喊口号制造噪音,也违反了《噪音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且在步道形成“人墙”阻碍正常通行,已具备扰乱秩序的实质危害。
【违反交通安全原则】
公园步道虽非机动车道,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仍适用:“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公园道路本应分散行走及礼让他人,当暴走团百人方阵密集列队成建制占据整条步道时,形成物理空间垄断,挤压或阻断其他行人空间,迫使其进入危险区域(如草坪、车行道)而发生危险。
综上,暴走团的健身权与通行权从不对立——当暴走团将公共步道变为“私有领地”时,法律必须宣告:年龄不是豁免牌,集体不是护身符。其某些行为已经涉嫌《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园管理条例》《市民文明公约》等法律、地方法规及规定,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