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赡养费金额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5-07-28 01:45  浏览量:19

孝敬与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当父母年事渐高、丧失劳动能力或陷入生活困境时,子女理应自觉肩负起赡养之责,让父母得以安享幸福美满的晚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成年子女若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在本案中,王某贞已然年届86岁高龄,劳动能力匮乏。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王某霞、王某发作为子女,理当积极主动地履行赡养义务,竭尽全力满足王某贞的生活需求。

赡养费数额的确定,应当全面综合考量老人的实际需求、当地市区的生活水准、物价水平以及子女的负担能力等诸多因素。依据黑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于2023年3月22日发布的《2022年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22年黑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达24011元,每月约为2000元。结合王某贞当前的经济生活状况以及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王某霞、王某发目前的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判定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王某霞、王某发每人每月给付王某贞赡养费340元较为妥当适宜。

关于赡养费的起付时间问题,王某贞主张六子女从2023年5月起开始给付赡养费。鉴于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发已将王某贞的赡养费支付至2023年6月1日,故该四人应从2023年6月1日起开始给付王某贞赡养费;而王某霞、王某芝则应从2023年5月起开始给付。

关于王某贞今后因治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之规定,赡养人对被赡养人负有给付医疗费的义务。王某贞要求其医疗费由王某召、王某宝、王某浩、王某芝、王某霞、王某发平均分担,此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赡养老人乃成年子女不容推卸的法律义务。在确定赡养费数额时,需全面且综合地考量诸多因素,如老人的实际需求、当地的生活水准、物价波动状况以及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等。

对于患病的老年人,赡养人不仅要及时为其提供治疗与精心护理,更应给予他们真挚的精神慰藉,让老人在病痛中感受到温暖与关怀。而对于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赡养人有责任且有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保障老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5-07-2-024-002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