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明显不利于父母生活,且父母不认可,不能免子女的义务
发布时间:2025-07-31 18:13 浏览量:25
子女与父母签订的赡养协议明显不利于父母生活保障且父母对该协议不予认可,该子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赡养协议系父母真实意思表示,其他子女对该协议亦不知情的,能否仅凭协议内容免除子女赡养义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本案中,赵某乙负有赡养赵某甲的法定义务,其应给付赡养费、保姆费的数额已经由本院生效判决所确认,赵某乙应依此履行。赵某乙与赵某甲签订的《服务协议》,实则系赡养协议,赵某乙称签订《服务协议》时,只有其和赵某甲两人,其打印好协议后向赵某甲宣读,让赵某甲签字摁手印,现赵某甲不予认可。与此同时,该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其他子女均不知晓,协议内容中承担一般家务、老人护理服务的同时免除赵某乙在照顾赵某甲期间应给付的生活费400 元/月、保姆费1200 元/月,且赵某甲需向赵某乙支付辛苦费3000 元/月的赡养内容亦明显违背生活常识,该协议内容明显不利于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赡养老人不仅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新时代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作为子女虽赡养能力各有不同,但对父母尽孝之心不应有所保留,不仅应在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在精神上、情感上也要进行关心和抚慰,妥善加以照顾,使老人能够安享晚年。综上考量,异议人依据该《服务协议》免除给付赡养费、保姆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赵某乙关于已支付4000元保姆费的主张,因未提交证据证明且赵某甲不予认可,本院亦不予支持,对赵某乙的异议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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