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情暖解赡养心结

发布时间:2025-08-28 15:44  浏览量:19

“鸦有反哺之义,羊有跪乳之恩”,孝敬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与责任。“儿女绕膝、颐养天年”是许多老人期盼的晚年图景。然而现实生活中,部分子女因种种原因未能履行赡养之责。

近日,禄丰市彩云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让年迈的李某、佘某夫妇重新获得了应有的照料。

79岁的李某与75岁的佘某因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陷入无人赡养的困境。在亲属的搀扶下,李某手持就医材料来到彩云司法所,声音颤抖地说道:“养儿防老,可如今我们连基本的生活费都没有着落……”

在老人的诉说中得知,他们夫妇共育有三名子女,其中两人外嫁,一人招婿在家。原本日常起居由留家的子女夫妇照管,但因生活习惯差异,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导致矛盾愈演愈烈,亲情日益淡薄,最终子女对老人不闻不问,致使二老生活陷入窘境。无奈之下,老人只得求助司法所。

彩云司法所迅速联系子女所在村委会,通知三子女到司法所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借真实案例释法说理,从亲情、道德、法律多个维度,向子女及其家属阐明维系家庭和睦、恪守孝道伦理的重要性;同时从情感入手,引导子女回顾父母的养育之恩、成长岁月中温暖的亲情记忆,唤醒子女内心的责任。

通过“冷热交替”、融情于法、情理并重的调解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子女承诺履行赡养义务。一家人消除了往日隔阂,重修亲情。

家事纠纷,很多时候,复杂的不是案情,而是背后的感情羁绊。为避免“赢了官司、输了亲情”,彩云司法所在处理家事纠纷时坚持“法理情”相融合,站在当事人角度,以调解优先化解心结,传递司法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年事已高的现实情况下,可要求子女及其他赡养义务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来源:楚雄政法
责任编辑:字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