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办、用心调,法律援助更快一步!
发布时间:2025-09-04 20:23 浏览量:18
“多亏了你们,我的赡养费终于有了着落,往后日子心里踏实多了。”近日,楚雄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回访时,李奶奶紧握着工作人员的手激动地说。
原来,李奶奶已经年近八旬,本应儿孙绕膝、安享晚年,但由于子女们迟迟不肯不履行赡养义务,李奶奶一度只能靠拾荒艰难维持生计。随着年纪增长,她腿脚越来越不方便,再加上疾病缠身,渐渐失去了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孤苦无依的境地。
无奈之下,她来到楚雄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求助,希望用法律为自己讨一个安稳的晚年生活。
工作人员耐心倾听她诉说生活的窘迫、病痛的折磨,对子女复杂心情,并迅速启动“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当天完成援助条件审查,指派有着10年家事纠纷办案经验的张律师承办此案。
接手案件后,张律师深知,赡养纠纷里,最重要的是解“心结”。张律师多次上门走访李奶奶的子女,深入了解各家的经济状况与矛盾根源,精准把握每个子女的心理诉求。从传统孝道与亲情伦理出发,耐心疏导,情感层面化解子女间的心结。同时,深入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子女对父母负有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的法定义务,李奶奶依法享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的权利。
经过多轮耐心调解,最终,李奶奶与子女达成调解协议:三名子女每人每月支付400元赡养费,医疗费用由三人平均分担,并承诺定期探望母亲,关心她的生活与健康。至此,这起纠纷圆满解决。
2024年来,该中心已为136名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案件类型涵盖赡养、继承、消费维权等多个领域,调解成功率达92%。“我们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实行‘三优先’——优先受理、优先指派、优先办理,提供更加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让老年人在面对法律困境时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力量。”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审 核:陈 颖
编 辑:夏明雄
来 源:楚雄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