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法院”分层递进化解多子女赡养纠纷

发布时间:2025-10-10 10:24  浏览量:10

谷某与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邱某戊赡养纠纷调解案

——“村委会+法院”分层递进化解多子女赡养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024-451

关键词:民事 赡养纠纷 多子女家庭 支付赡养费 “释法—说理—融情”三步法 村委会先行调处

基本案情

谷某育有子女五人,长子邱某甲、二子邱某乙、三女邱某丙、四子邱某丁、幺子邱某戊,现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生活起居需子女照料。然而五名子女中仅排行老五的邱某戊和排行老三的邱某丙两人履行赡养义务,其余三名子女对其母亲谷某未能尽到充分赡养义务。谷某要求五名子女共同支付赡养费用。

处理方式方法

谷某所在村的村委会获悉这一情况后,先行开展调处工作。村委会实地走访调查后发现,纠纷根源在于多年前宅基地及耕地权属划分事宜中,家庭成员间存在误会,长期积怨导致三名子女未能履行赡养义务。了解这一情况后,村委会针对核心矛盾开展调处。村委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赡养义务规定为法理切入点,向当事人明晰子女法定责任,同时结合农村“孝亲敬老”的伦理传统,深入剖析家庭关系疏离对老人身心健康可能带来的损害。首次调解后,因矛盾积怨较深,三名子女“心结”未能解开,各方未能就赡养问题达成合意。为促推纠纷尽早化解,村委会联系辖区的人民法庭指导调解工作。指导法官会同村委会通过“释法—说理—融情”三步法开展第二轮调解。一是刚性释法明责。指导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的规定,释明五名子女均需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法定责任。二是柔性说理化心结。村委会以“家庭共同体”理念讲情理,从血缘伦理与社会责任双重维度,引导子女反思赡养义务的不可免除性。三是温情融情破隔阂。通过组织子女与谷某“面对面+背对背”情感对话,搭建代际沟通桥梁,以养育历程回溯、生活需求倾诉等方式消除误解,修复情感关系。经多轮递进式调解,五名子女与谷某达成按月支付赡养费,并轮值照料母亲生活的一致意见。调解结束后,村委会联合辖区人民法庭开展“上门回访+动态跟进”工作,确保调解成果从“纸面落实”到“现实落地”,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处理结果

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每月支付谷某赡养费300元,邱某戊每月支付谷某赡养费400元,并轮值照料母亲生活。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5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多子女赡养纠纷,具有家事矛盾“情法交织、易激化反复”等特点。本案中,村委会发现矛盾隐患后,先行开展调处工作,履行矛盾排查、劝和引导等前端治理职责,发挥其熟悉地缘民情优势,以“孝亲敬老”传统为切入点开展调处,促推矛盾早期过滤,筑牢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道防线”。对化解不了的,依托多元解纷机制,发挥人民法庭指导调解职能作用,提供“释法+指导”全流程支持,释明赡养义务标准,促推纠纷实质化解。调解过程中,通过“释法—说理—融情”三步法,既解“法结”更解“心结”,实现赡养纠纷一揽子解决。通过村委会调解先行、法院靠前指导的分层递进解纷机制,强化基层自治组织与司法机关的职能耦合,凝聚解纷合力,推动家事纠纷从“案结”到“事了”“人和”,不仅修复了亲情关系,更营造老有所养的良好风尚。

推荐部门:灵璧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灵璧县人民法院 冯庙人民法庭 邱家村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