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开展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集中整治的通告|两公布一提示

发布时间:2025-10-28 08:21  浏览量:5

近年来,我市城区内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无序增长,扰乱交通秩序,引发交通事故。为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遏制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违法上道路行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城区范围内集中开展电动四轮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城区范围内禁止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重点整治城区主干道路、商超、医院、学校、市场等周边。

二、整治车辆类型

违法上道路行驶的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指未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四轮车。此类车辆无法在公安交管部门登记上牌,属于禁止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

三、实施步骤(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摸排阶段(即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通过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社区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危害性,逐渐形成抵制违法车辆、遵守法律法规的社会共识。此阶段,对于无牌无证驾驶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以警告教育为主,车辆暂扣三日,车辆驾驶人需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为期三日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签订告知书及承诺书。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严查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于已签订告知书及承诺书后依旧驾驶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违法上道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后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对于无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无证驾驶机动车及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依法扣留车辆后分别处以2000元及200元的处罚。同时,对被查处的典型交通违法行为将通过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予以曝光。

第三阶段:常态化管控阶段(长期)

常态化严查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违法上道路行驶。

四、温馨提示

(一)请广大市民理解、支持和配合整治行动,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要轻信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不用办理机动车号牌、不用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等虚假宣传,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电动四轮车(老年代步车)。

(二)整治行动过程中,对阻碍交警依法执行职务或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梅河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