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发布维护老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30 08:56  浏览量:5

为深入实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的优良传统美德,积极推动全社会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文明风尚,广西法院发布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方式,切实增强老年人的法治意识,提升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为积极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

依法严惩养老诈骗

守护老年人的“钱袋子”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张某利用其开设的养生保健馆,通过免费领取鸡蛋、面条、喝养生粥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店听养生课。从2017年底开始,张某等人在养生保健馆给老年人播放养生视频时,以高收益、参股后享受健康咨询管理、养生旅游等向老年人宣传金花茶项目,并承诺会“返本分红”吸引老年人投资,后将投资资金用作其他花销。在其无法兑现“返本分红”承诺时,又虚构项目资金周转等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惑向老年人“借款”。经查,张某通过以上方式骗取20余名老年人款项共计59万余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金花茶投资项目,以高回报引诱老年人投资,后将投资资金用作其他花销,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张某的诈骗行为不仅造成涉案老年人财产重大损失,还可能影响老年人晚年生活质量,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显著。最终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时责令张某退赔各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针对老年人“养生+投资”复合型诈骗案件,该现象在当前社会较为普遍。张某利用老年人“求健康、想增值”的心理,以小恩小惠降低警惕,再虚构高额投资回报,逐步诱导老年人投入资金,从而实施诈骗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张某利用老年人群体特殊性实施犯罪的量刑情节和主观恶性,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并通过责令退赔最大限度帮助老年人挽回经济损失,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公开审理和判决,向社会传递了“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权益犯罪”的司法态度,同时也提醒广大老年人在面对“免费福利”“高收益投资”“健康服务绑定”等宣传时,务必保持警惕,切勿轻信陌生人承诺,涉及大额资金支出前应及时与子女、亲属沟通,或向公安机关咨询,避免落入诈骗陷阱。

案例二

打击“拉新”信息犯罪

司法亮剑卫银发

基本案情

为赚取“拉新”佣金,被告人李某丽、刘某参、杨某芬、汤某珍、李某美、陈某莲、黄某林、何某妹到贵港、玉林、河池等地的热闹圩镇,设点摆摊做“地推”,冒充京东工作人员,以“京东新老用户可免费领礼品”为诱饵,骗取群众手机用于注册京东等各种APP。李某丽等八人拿到群众手机后,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群众的手机号码发给上家注册微信、QQ、抖音、淘宝、快手、陌陌等其他APP账户,并将群众手机获取的验证码发给上家,直到完成注册。上家根据注册不同APP的价格,将报酬发给李某丽等八人。涉及被害人多数为老年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丽等八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丽、刘某参、杨某芬、汤某珍、李某美、陈某莲、黄某林、何某妹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用于注册APP,构成犯罪。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丽等八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不等,适用缓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十六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当今时代,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资产。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手机等电子产品操作不熟悉、缺乏对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的特点,以赠送小礼品为诱饵,骗取老年人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后,非法出售给他人,导致老年人个人信息被泄露,甚至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例精准界定了“拉新”外衣下的违法犯罪本质,在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敲响了保护个人信息的“警示钟”,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老年人群体在融入数字生活时要警惕潜在风险。

案例三

严惩“黄昏恋”骗局

关爱老年人晚年幸福

基本案情

丘某和雷某共谋通过在报纸上发布虚假征婚广告,针对独身老年男性实施诈骗。被害人陶某看到广告后拨打电话联系,由丘某负责接电话聊天,雷某负责和陶某见面,二人分工合作,骗取陶某信任并积极推进“恋爱关系”。此后,丘某和雷某多次编造“订婚”“买家具和结婚用品”“买项链戒指”等理由向陶某索要钱款共计12万余元。在陶某表示已经没有钱后,丘某和雷某便拉黑陶某联系方式,不再和陶某联系。二人还以同样的方式诈骗乔某3万余元。案发后,丘某、雷某的家属代其二人向被害人陶某、乔某退赔了全部钱款,被害人对丘某、雷某予以谅解。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丘某和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二人到案后坦白、认罪,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丘某、雷某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当前,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数量和人均寿命逐年增加,老年人对晚年生活幸福感的追求不断提升。不少单身、独居老年人希望找到能够共享夕阳红,相互扶助、共度晚年的另一半。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这一心理,虚构婚恋之名诈骗财物,不但侵害老人的财产权益,还损害老人的晚年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社会危害性较大。该类行为和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相悖,与诚实信用的社会公德相左,触犯刑律,应予以严惩。本案例提醒老年人在婚恋、交友的过程中,不要轻信媒体上的各种婚恋广告,在确定对方真实身份之前,不要向对方大额转账或给付钱财,特别是那些交往不久就声称要结婚或认识不久就多次以各种理由索要钱财的,一定要谨慎对待。

案例四

高额网络培训费打水漂

司法为老年消费者撑腰

基本案情

刘某某(时年69岁)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短视频课程指导合作协议(旗舰版)》,约定:刘某某向该公司支付服务费29800元,服务内容包括直播间开播指导、账号策划、账号维护、视频推广、运营培训等,合作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合同签订后,刘某某依约支付服务费,但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教育科技公司提供的服务远达不到其承诺的效果,经刘某某多次提出异议,直至合同期满,某教育科技公司仍未整改。刘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教育科技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构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某教育科技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制作20条高播放量视频、协助“DOU+”引流推广、播放量提升、OR站外活动报名、官方活动申报、提供“抖系宝”短视频素材平台使用周期等义务,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最终判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刘某某退还服务费298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短视频运营等新兴培训需求向老年人群体延伸。部分经营者利用老年人数字技能较弱、信息甄别能力有限的特点,收取高额费用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构成违约,支持老年消费者退还预付款的请求,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老年人消费群体的特殊关注与平等保护,有力打破了“新兴消费领域老年维权难”的认知误区,对规范网络培训市场秩序、营造诚信安全的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五

依法撤销房屋份额赠与

维护老年人居住权益

基本案情

何某某与周某某为母子关系。何某某出资37万元购买案涉房屋,房屋登记在何某某、周某某及其妻子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为解决孙子读书问题,何某某又与周某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何某某将房屋的份额无偿赠与周某某,周某某同意接受赠与,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周某某及其妻子名下。后周某某以房屋太小为由,不同意何某某在案涉房屋继续居住,何某某不得不在外租房。何某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赠与。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何某某与周某某均认可案涉房屋由何某某出资购买,案涉房屋原本由何某某居住,在何某某年老后需要照料是必然之状况,在何某某将其房屋产权份额无偿赠与周某某后,周某某却以房屋太小为由不同意何某某在案涉房屋继续居住,导致何某某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有违孝亲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周某某接受赠与后应意识到这是一份信任与责任,不应随意而为,置老年人权益于不顾。另外,周某某与何某某曾多次就在案涉房屋的居住问题进行协商,周某某同意何某某在案涉房屋居住是其需要长期履行的义务,因此何某某提出本案诉求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撤销何某某对周某某房屋份额的赠与。

典型意义

我国已经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如何让老年人更好地安享晚年是全社会共同的课题。我国养老格局以居家养老为主,老年人普遍更愿意在熟悉的家庭环境中生活。“以房养老”是不少老年人养老的保障方式,老年人将名下房子份额无偿赠与孩子,通过房产置换养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虽然没有书面约定该赠与合同附义务,但是后续双方多次就房屋居住问题进行协商,附义务的意思表示较为明显,因此在周某某未履行义务时,何某某有权撤销赠与。本案例一方面充分保护了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居住权,实现“老有所居、老有所养”;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弘扬孝亲敬老的中华传统美德,督促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六

“以遗换养”成空谈

支持解约守护“夕阳红”

基本案情

姚某与何某坚、何某健系舅甥关系,严某平、陆某分别为何某坚、何某健的妻子。2012年,姚某与何某坚、严某平、何某健、陆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并进行公证。协议签订后,姚某仍独居生活,何某坚等人未依约履行扶养义务,仅向姚某外嫁的女儿支付过一年扶养费。2024年,姚某因生活无法自理,离开原住所跟随外嫁的女儿生活。因何某坚等人多年未履行协议内容,姚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书》。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姚某与何某坚等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协议签订十多年来,何某坚等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照顾、扶养义务,使姚某对何某坚等人产生对立、抵触情绪。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以当事人双方的感情联系为基础,在双方产生嫌隙、信任基础丧失的情况下,遗赠扶养协议难以为继。且根据目前双方的居住地及实际生活情况,遗赠扶养协议亦无继续履行的可能。为了避免双方发生更多的矛盾,应当准许解除该协议。最终判决:解除姚某与何某坚、严某平、何某健、陆某于2012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书》。

典型意义

遗赠扶养协议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遗产赠与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负有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获得遗赠财产的权利。因此,扶养义务的履行是扶养人最终取得遗赠财产的前提和基础。扶养方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遗赠人享有法定解除权。遗赠扶养协议通过“以遗换养”的方式保障孤寡老人的幸福晚年,借助组织或个人力量,让更多的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意味着承担一份沉甸甸的法律与道德责任。若扶养人企图以敷衍的方式履行扶养义务,不仅德行有亏,更将导致获得遗赠的目的无法实现,得不偿失。

案例七

失独老人主张

“隔代探望权”获支持

基本案情

小许是许某的独生子,许某妻子在小许6岁时过世,此后许某没有再婚,独自抚养儿子小许长大成人。小许成年后与蓝某未婚生育一女珊珊(化名)。2022年2月5日,小许因交通事故死亡。蓝某从保险公司领取了部分小许死亡赔偿款后带着珊珊离开,之后一直拒绝许某探望孙女。许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蓝某配合其探望珊珊。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在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况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请求探望孙子女,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及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前提下予以支持。本案中,许某独生子去世后,孙女珊珊成为其重要情感寄托。许某作为祖父提出探望孙女珊珊,属于隔代探望。隔代探望是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符合家庭伦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既满足长辈情感需求,也有助于未成年人获得更多关爱。许某的合理探望,蓝某应予配合。最终判决:许某有权在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探望珊珊,每次不低于两小时,蓝某应予以配合。

审理法院同时在民事判决书中指出,隔代探望应当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影响未成年人及其母亲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许某在探望前应当与蓝某及珊珊做好沟通。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家庭结构变化和独生子女政策遗留问题逐步显现,失独老人权益保障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之间的平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习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关于祖孙间抚养、赡养义务的立法精神,结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平衡监护权与老人情感需求后,依法支持探望诉求。该裁判结果不仅切实抚慰了失独老人的精神创伤,保障其情感延续的合法权益,也通过有序引导隔代交往,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亲属环境,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八

依法支持赔付误工费

保障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某日上午,黄某德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通行时,因在会车过程中未注意减速靠右行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对向行驶的杨某思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思受伤。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德负主要责任,杨某思负次要责任。涉案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0万元,本次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时,杨某思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作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办理有《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杨某思因本次事故受伤致十级伤残,遂诉至法院,请求黄某德及保险公司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4451.64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思虽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有劳动能力,在案证据证实其在事故发生前有收入来源,却因本次交通事故持续误工导致收入减少,其误工损失应得到赔偿。本案发生在涉案小型轿车的保险有效期内,杨某思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杨某思在本案中的损失均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故黄某德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思赔偿包含误工费在内的相应损失108069.86元。

典型意义

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单一地以年龄划分误工费赔偿界限,本案打破“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能力终止”的机械认知,支持仍具备劳动能力并且有收入来源的“超龄劳动者”的误工费损失,既对老年劳动者劳动权与劳动价值予以充分的肯定,也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精准司法保护。以司法实践鼓励身体健康、具备劳动能力的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生产,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银发力量”。桑榆未老,银龄生辉,在以司法助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的同时,引导社会正视老年劳动者的贡献,营造尊重“银发力量”、保障老年人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案例九

主动延伸审判职能

依法保障退休职工养老权益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冯某某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向某市社会中心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未能查询到冯某某1982年2月至1991年12月的工作档案,社保中心没有将前述期间认定为冯某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同缴费年限,并在此基础上向冯某某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冯某某不服,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市人民政府经复议后,决定维持社保中心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冯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原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判令社保中心将1982年2月至1991年12月认定为其视同缴费年限,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

调解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冯某某虽然缺少部分工作档案,但在案的其他原始材料能够证明冯某某1982年2月至1991年12月系在相关企业单位工作,若能查实冯某某在前述期间属连续工作情形,则仍应将前述期间认定为冯某某的视同缴费年限。据此,审理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了案情会审,并依法制发司法建议,推动社保中心针对冯某某的情况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最终,社保中心在深入调查之后,将1982年2月至1991年12月认定为冯某某的视同缴费年限,并重新核定了冯某某的基本养老金。之后,冯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并赠送锦旗。

典型意义

为保障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即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设立了视同缴费年限制度。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金的核定直接相关,准确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对于保障退休职工的养老权益至关重要。本案中,因工作档案存在缺失,冯某某参加工作的某段期间无法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影响了其养老权益。人民法院从关心老年人权益保护出发,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及时通过府院联动、制发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就冯某某的工作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实际情况认定冯某某的视同缴费年限,有利于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切实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和老年人生活品质。

案例十

司法救助衔接社会救助

温情法治守护朝朝暮暮

基本案情

徐某标在行车途中因会车问题与陆某成发生争执,陆某成持刀割向徐某标致其身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陆某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徐某标近亲属经济损失48660元。

徐某标的父母徐某防、韦某坤均已年逾古稀、无劳动能力,徐某防为二级视力残疾需专人看护,徐某标与其妻张某玲共育有三个子女,均为在校就读学生。徐某标原系家庭主要劳动力,其拉货收入为一家六口人的全部经济来源。徐某标死亡后,其母亲韦某坤因儿子被害伤心过度眼睛受损并患有多种疾病需常年服药;二儿子因家庭情况突变、经济困窘而被迫辍学;徐某标妻子虽有劳动能力,但需长期照顾徐某防、韦某坤夫妇和三个子女,无稳定收入来源。该家庭完全丧失收入来源,陷入急迫困难境地。

刑事案件审理法院了解被害人徐某标家庭情况后,引导徐某防、韦某坤及徐某标的三个未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此外,审理法院还主动延伸救助职能,与当地民政部门协调,推动该家庭户低保办理工作的开展。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救助申请人徐某防、韦某坤为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在徐某标被害前与其共同居住生活,主要生活来源为其工资收入,属于依靠徐某标生前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徐某标的三个子女均未成年,亦属于依靠徐某标生前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予以救助的情形,应给予救助。综合考量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现状以及救助申请人日后生活开支所需等因素,最终决定:给予徐某防、韦某坤及徐某标的三个未成年子女司法救助金共65000元。

典型意义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尤其是残疾老年人依法进行司法救助,是中华民族扶弱济困、尊老爱幼、守望相助优良传统的生动实践,也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加强生存权保障价值追求之体现。本案是人民法院救助依靠刑事被害人生前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残疾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为残疾老年以及未成年救助申请人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节奏、加大救助力度、倾斜救助资金,积极发挥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作用,温情守护朝阳少年与夕阳老人,确保其困有所解、难有所助、幼有所依、老有所养,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的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