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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30 11:07  浏览量:4

尊老·敬老·养老·助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尊老、敬老、养老、助老

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是我国第一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和发展老龄事业相结合的专门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 、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老年人的界定标准是多少岁

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1

家庭赡养与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2

社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3

社会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4

宜居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5

参与社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时,有哪些救济途径

国家尊重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当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