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力护航“夕阳红”——聚焦《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发布时间:2025-11-28 15:15 浏览量:5
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情况。
与时俱进 及时修订
“2002年,我省制定出台《条例》,施行23年来对保障我省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原《条例》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政策存在不一致、不衔接的情况,也明显滞后于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不适应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新情况和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部署,确保法制统一,促进全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条例》恰逢其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锦花介绍了《条例》修订的背景。
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分别将其列入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省司法厅等单位组织相关地区和部门深入开展调研,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专家咨询会,省人大社会委结合前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做好提前介入,共同完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
之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社会委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书面征求各市(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及两所立法基地意见;与省民政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省内有关地区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基层各方面意见建议;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立法智库专家、省政府相关部门等参与;与省委统战部开展政党协商,广泛听取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各方面意见建议。
“在对意见建议逐条研究并认真吸纳修改的基础上,提出了修订草案修改稿,经法制委员会会议和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陈锦花对记者说。
聚焦关切 增补条款
修订后的《条例》在原《条例》的五章三十八条规定基础上作了大幅度修改,调整框架结构并增加内容后最终达到八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与宜居环境、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亮点纷呈,而最受群众关注的当属新增子女陪护假规定。我省比照全国普遍做法,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立法经验,新增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日的陪护假规定,同时明确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不仅如此,针对实践中时有发生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侵犯老年人住房等财产权益的情形,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办理涉及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使用权、草场使用权等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核实老年人的真实意思,依法审慎办理。
《条例》对扶养作出专门规定。考虑到老年人的扶养问题较一般人群更为突出,衔接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同时适应养老形式多样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规定老年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养老机构依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固化经验 保障权益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关爱老年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当前,我省处于轻度老龄化阶段,老年人口规模稳步增长、区域分布不均、养老抚养压力逐步加大等现实问题愈发凸显,给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据统计,我省60岁至69岁的“年轻态”老年人占比为56.9%,预计到2030年仍可保持在50%以上。
《条例》的出台,是立足我省老龄化发展实际、回应老年群体迫切需求的关键举措,不仅填补了我省老龄工作部分领域的制度空白,更以法治方式固化养老服务、医疗保障、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实践成果,为破解老年人急难愁盼问题提供了明确遵循和坚实支撑,所以《条例》通篇贯穿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传统美德核心理念,这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立法宗旨。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潘立表示:“新修订的《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青海省老龄工作、民政工作的一件大事,涉及全省老年人的切身利益,对于健全完善我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体系、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优化老年人社会服务、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条例》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紧贴省情实际,总结已有经验,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坚持务实管用,对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必将推动我省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陈锦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