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赡养人向赡养人主张赡养费不受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约束

发布时间:2025-12-09 13:30  浏览量:1

“被赡养人向赡养人主张赡养费不受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约束”这一结论符合法律规定,核心逻辑是: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赡养人之间的协议仅为内部约定,不能对抗被赡养人的法定权利。以下从法律依据、原理和实践层面展开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0条明确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该条隐含两层意思:赡养协议的签订需以老年人同意为前提(若未经同意则无效);协议内容不得违反老年人的意愿(即不能限制老年人向任何赡养人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源于身份关系(父母子女),不能通过赡养人之间的协议免除或变更——即使子女签了“免责协议”,父母仍有权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合同相对性原则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之间的内部合同,仅约束签字的赡养人(如兄弟姐妹之间),对被赡养人(父母/祖父母)无法律约束力。被赡养人不是协议当事人,有权突破协议直接向任一赡养人主张权利。

赡养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权,而非平衡赡养人之间的利益。若允许赡养人通过协议“分配”或“免除”对父母的责任,可能导致部分子女逃避义务,损害老年人权益。因此:

赡养人之间的协议仅能约束彼此(如约定某子女负责照料、另一子女负责出钱),但不能限制父母向任一子女主张全部赡养费;若某一赡养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如该出钱却未出),父母可直接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该赡养人履行义务后可依据协议向其他赡养人追偿。

假设:父母有3个子女(甲、乙、丙),三人签订《赡养协议》,约定甲每月出1000元、乙负责照料、丙每月出1000元,总计2000元赡养费。后甲失业无力支付,父母可直接要求乙或丙承担全部2000元赡养费——乙、丙不得以“协议约定甲出1000元”为由拒绝。乙、丙支付后,可依据协议向甲追偿其应承担的1000元。

若赡养协议明确约定“被赡养人认可本协议为唯一赡养方案”,且被赡养人书面确认“放弃向其他赡养人主张权利”,此时协议可能对被赡养人产生一定约束力(但实践中极少出现,因老年人通常不会主动放弃法定权利)。即便如此,若后续被赡养人反悔(如认为协议无法满足其基本需求),仍可依法主张变更或撤销协议。

赡养人之间的协议是内部责任分配工具,而非对抗被赡养人权利的“挡箭牌”。被赡养人作为法定权利人,有权选择向任一赡养人主张全部或部分赡养费,不受协议约束。这一规则的目的是强化对老年人的保护,确保子女无法通过私下约定逃避赡养义务。

提示:实践中,建议赡养人先协商签订协议(明确各自义务),并经老年人同意后履行;若发生争议,优先通过调解解决,避免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