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方便了!云南将全面推行一项老年人新措施
发布时间:2025-12-19 03:22 浏览量:1
近日,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以居民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的通知》,全面推行居民身份证替代纸质老年优待证享受老年优待服务。
2026年1月1日起,全省不再受理老年优待证新办、换发及补办业务,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即可依法享受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提供的老年优待政策。原已办理的老年优待证可继续使用。
此次政策调整并非取消优待,而是通过减证便民将优待凭证统一到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上,破解纸质优待证易损易失、信息更新滞后等难题,让老年群体享受优待更省心、更高效。
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通知》明确,将统一全省优待场所(政务服务大厅、公交地铁、景区、医疗机构、银行网点等)身份证核验标准。同时,要求各级老龄办广泛宣传引导,主动对接公安、交通、文旅、卫生健康、金融监管、政务服务等部门同步修订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并建立动态响应与问题反馈机制,持续优化适老服务效能,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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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老龄办发〔2025〕5号
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做好以居民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的通知
各州(市)老龄办,省老龄委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老年人办证负担,推动老年优待政策便捷高效、最大程度地惠及老年群体,省老龄办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统一以居民身份证作为身份核验依据,全省各级政务服务部门不再设立老年优待证办理窗口,不再受理《老年优待证》的新办、换发和补办等业务。原已办理的《老年优待证》可继续使用。全省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凭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提供的老年优待政策。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扎实开展政策解读
各级老龄办要充分认识到停止办理《老年优待证》是推进简政放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此次调整并非取消优待政策,而是将享受优待政策的凭证统一到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上,实现“减证便民”。各级老龄办、省老龄委各成员单位特别是政务服务窗口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主动向群众做好政策解读,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老年人误解或不便。
二、多渠道宣传引导,全面提升社会知晓度
各级老龄办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作用,同时依托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渠道,广泛宣传不再办理《老年优待证》后老年人可继续享受优待政策等信息,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要在政务服务办证窗口、提供优待服务场所以及老年人高频活动场所等显著位置张贴公告、设置提示标识,迅速将“不再办理老年优待证,以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等信息向社会发布,切实扩大老年人知晓范围。鼓励基层村(居)委会、老年协会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入户宣传,确保政策宣传到户到人。
省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系统优势,依托各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面向本系统离退休职工精准推送政策信息,做到应知尽知、安心放心。
三、加强协同联动,确保政策衔接顺畅
各级老龄办要围绕各自职责,主动对接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金融监管、政务服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及时修订涉及老年优待的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明确居民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享受各类优待服务,严禁以未持有《老年优待证》为由拒绝提供优待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各公共服务单位要开展自检自查,清理或调整有关政策中要求出示《老年优待证》的相关条款,确保政策执行无缝衔接。要建立健全问题反馈和应急响应机制,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对老年人反映的困难和诉求第一时间响应处置。鼓励各地探索“智慧助老”应用场景,推动居民身份证信息在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医疗健康等领域的便捷核验,不断提升老年人办事体验和服务满意度。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云老办〔2007〕19号)和《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的通知》(云老龄办发〔2021〕3号)废止。
202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