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能否以签订赡养协议而免除?

发布时间:2025-12-26 16:27  浏览量:1

赡养义务是成年子女对父母依法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仅具有法律强制性和人身性还涉及基本的社会公德,赡养义务与一般合同法中的协议性质并不相同,其解除条件与合同法中协议解除条件亦不相同,赡养义务不能以签订赡养协议的形式予以免除。

王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后生育长子王某军、长女王某琪,次子王某涛三个子女,现均已成家独立生活。2017年9月,经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签订一份分家赡养协议,约定王某由长子王某军赡养,周某由次子王某涛赡养。协议签订后,各方均按协议在履行赡养义务。

自2024年起,王某患有各种疾病,长子王某军平时对其生活起居进行了照顾,但其常年需要就医治病,长子一人无力支付其巨额医药费。

王某遂诉至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请求王某军、王某琪、王某涛子女三人共同负担其今后治病的医药费。王某涛辩称,其与王某军签订过分家协议,王某由王某军赡养,其赡养自己的母亲周某,周某生病住院都是其一人负担费用,不应当再承担王某的医药费。

王某琪辩称,其是女儿已出嫁不负责养老,逢年过节给父母买衣服及日用品,在父母住院时也进行探望,已尽到赡养义务,不应再支付医药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分家赡养协议能否免除有关子女的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因此,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虽然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子女赡养父母既是道德上应该遵守的孝敬行为,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任何形式的赡养协议都不能免除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

故王某涛对王某的赡养义务不因分家赡养协议的签订而得到免除。鉴于王某军实际照顾王某的生活起居事宜,对王某此后产生的医药费由王某军、王某琪、王某涛各负担三分之一。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的医药费由王某军、王某琪、王某涛共同负担”。

法官释法

古话说“养儿防老”,虽说传统上老百姓一般把养老的义务放在儿子身上,但现代社会中,女儿和儿子一样具有对父母亲进行赡养的义务,这是法定强制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的过错或其他原因而解除,父母能不辞辛苦抚育儿女长大成人,儿女也应不讲条件地照顾和赡养老人,动物尚有“乌鸦反哺”“羊羔跪乳”之举,而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理应做得更好。对老人给予物质保障和精神支持,让老人安稳度过晚年时光,既是为后代树立良好榜样,又符合社会和谐稳定目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