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推进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政策解读来了
发布时间:2026-01-02 14:40 浏览量:1
意定监护是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未雨绸缪”的制度安排。它允许老年人在意识清醒时,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前选定监护人,确保将来失能或失智时,能够按照本人意愿获得生活照料、医疗护理、财产管理等事务的支持和保障。这一制度体现了对个人自主权的尊重,也为老年人提供了法律上的安全感。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简称《若干意见》),涵盖政府职能、制度落地举措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内容,旨在推进构建完善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体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什么是老年人意定监护?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如何落地?民政部门给出政策解读。
问:什么是老年人意定监护?
答:老年人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制度。
问:上位法中对老年人意定监护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意定监护作了原则性规定。《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明确提出支持专业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监护服务。《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实施予以细化明确。
问:制定《若干意见》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应对人口深度老龄化的现实需求,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未雨绸缪"的制度安排;二是总结固化上海经验的有效举措,将积累的有益经验固化、推广;三是解决实践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推动制度在全市范围更好实施。
问:政府在推进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实施中应该发挥什么作用?
答:各级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完善制度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意定监护、培育和管理监护组织、保障和监督监护履行等相关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的实施。
问:若干意见围绕制度落地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围绕制度落地实施提出5项举措:一是强化普法宣传,建立咨询服务机制;二是规范意定监护的设立流程,制订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三是加强专业监护社会组织培育和监督管理;四是引导当事人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或邀请相关组织进行见证;五是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平台。
问:提供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可以在意定监护中发挥哪些作用?
答:专业性社会组织可以与有需要的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以监护人身份为老年人提供意定监护,或者以监督人身份为老年人提供监护监督服务。民政部门要加强专业性社会组织的培育,指导其规范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
问:老年人意定监护的公证如何办理?
答:有设立意定监护意愿的老年人,有关部门和组织可以引导其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市司法行政部门加强对公证机构开展意定监护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公证协会制定意定监护公证办证规范,明确涉意定监护类公证办证流程及证明材料。
问:哪些组织可以受邀请对意定监护的现场情况进行见证?
答: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邀请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见证现场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制定见证活动工作指引,并对相关组织开展见证活动进行指导、培训。
问:老年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发现老年人确定的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怎么办?
答: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监护人具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所列举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问:人民法院按照规定指定新的监护人前,老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时,相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老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安排,采取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直到人民法院确定新的监护人为止。
问:因意定监护协议的履行或协议纠纷处理需要对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时,该如何操作?
答:相关个人、组织可以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定和履约过程中,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问:
如果不是老年人
,
能不能申请意定监护
?
答:
当然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年满十八周岁且精神健康状况正常,就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形式提前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意定监护允许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时,以书面协议方式指定信任的个人或组织,在未来自己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具体操作可能涉及签署协议、办理公证等程序,建议向专业法律机构或律师咨询详细信息,以确保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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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沪府办发〔2025〕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完善制度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意定监护、培育和管理监护组织、保障和监督监护履行等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职责,会同司法行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规划资源、金融、公安等部门统筹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建立完善配套工作机制,为意定监护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支持,保障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宣传,将普及老年人意定监护法律法规纳入我市普法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意定监护制度。
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咨询服务机制,12345市民服务热线、街镇司法所、公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顾问等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意定监护的政策咨询等服务。
四、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为意定监护的设立流程提供规范指引,支持老年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确定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对监护启动前的委托代理事项、监护启动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老年人生活规划需求、财产管理处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
市民政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大协议示范文本的推广力度,支持和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协议,保障各方权益。
五、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培育提供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专业性社会组织”),指导其规范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支持其与有需要的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以监护人身份为老年人提供意定监护,或以监督人身份为老年人提供监护监督服务。专业性社会组织应当将服务基本信息报送主管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市、区民政部门要探索建立专业社会组织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制度。
六、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申请办理公证。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机构开展意定监护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公证协会制定意定监护公证办理规范,明确涉及意定监护类公证办理流程及证明材料。老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等可以引导其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公证。
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也可以邀请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见证现场情况。民政部门应当制定见证活动工作指引,并对相关组织开展见证活动进行指导和培训。
七、市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市级老年人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平台。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及参与现场情况见证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可以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在自愿前提下,将协议签订主体、签订时间等信息录入平台,并在协议发生变更、解除时及时更新。采取公证或见证形式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可授权公证机构或参与见证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将协议有关信息录入平台。人民法院作出的与老年人意定监护相关的判决、裁定应当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将有关信息录入平台。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意定监护信息归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经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授权的个人和组织,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为履行相关职责,可以查询相关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泄露当事人隐私。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的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八、建立意定监护监督和兜底保障机制。老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具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人民法院按照前款规定指定新的监护人前,老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老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指定,采取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直到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新的监护人为止。
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和履约过程中,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因意定监护协议的履行或协议纠纷处理需要对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的,相关个人、组织可以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
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虚假宣传等侵害老年人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金融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强化对涉及意定监护金融产品的合规管理。规划资源部门要指导不动产登记机构,探索对意定监护所涉不动产登记的管理。
本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