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实施!云南不再办理老年优待证!

发布时间:2026-01-02 17:26  浏览量:1

今年1月1日起

《关于做好以居民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的通知》将全面推行

居民身份证替代纸质老年优待证

享受老年优待服务的便捷化转型

快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关于做好以居民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的通知》

(一)统一核验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公交地铁、景区、医疗机构、银行网点等所有优待服务场所,全面启用居民身份证作为唯一身份核验凭证;同步全省不再办理老年优待证,原已办理的老年优待证继续有效。

(二)压实宣贯责任。

各级老龄办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作用,依托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广泛宣传不再办理《老年优待证》后老年人可继续享受优待政策等信息,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制度协同。

各级老龄办要围绕各自职责,主动对接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金融监管、政务服务等部门修订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明确居民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享受各类优待服务。

(四)建立动态响应机制,畅通问题反馈渠道,持续优化服务流程,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政策解读

一、高度重视,扎实开展政策解读

各级老龄办要充分认识到停止办理《老年优待证》是推进简政放权、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重要举措。此次调整并非取消优待政策,而是将享受优待政策的凭证统一到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上,实现“减证便民”。各级老龄办、省老龄委各成员单位特别是政务服务窗口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主动向群众做好政策解读,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老年人误解或不便。

二、多渠道宣传引导,全面提升社会知晓度

各级老龄办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作用,同时依托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渠道,广泛宣传不再办理《老年优待证》后老年人可继续享受优待政策等信息,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要在政务服务办证窗口、提供优待服务场所以及老年人高频活动场所等显著位置张贴公告、设置提示标识,迅速将“不再办理老年优待证,以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等信息向社会发布,切实扩大老年人知晓范围。鼓励基层村(居)委会、老年协会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入户宣传,确保政策宣传到户到人。

省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系统优势,依托各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面向本系统离退休职工精准推送政策信息,做到应知尽知、安心放心。

三、加强协同联动,确保政策衔接顺畅

各级老龄办要围绕各自职责,主动对接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金融监管、政务服务等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及时修订涉及老年优待的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明确居民身份证替代老年优待证享受各类优待服务,严禁以未持有《老年优待证》为由拒绝提供优待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各公共服务单位要开展自检自查,清理或调整有关政策中要求出示《老年优待证》的相关条款,确保政策执行无缝衔接。要建立健全问题反馈和应急响应机制,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对老年人反映的困难和诉求第一时间响应处置。鼓励各地探索“智慧助老”应用场景,推动居民身份证信息在交通出行、文体休闲、医疗健康等领域的便捷核验,不断提升老年人办事体验和服务满意度。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云老办〔2007〕19号)和《云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工作的通知》(云老龄办发〔2021〕3号)废止。

来源:

此外

《云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

也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一起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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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是指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屠宰场点。

本办法所称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是指距县城80公里以上或者车程120分钟以上,无法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

本办法所称本地市场范围,是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在乡镇、周边未设置屠宰场点的边远和交通不便乡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按照方便群众、优化布局、保障供给的原则,结合本地区人口规模、交通运输、冷链配送等情况,制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实施方案,合理控制设置的区域和数量规模,经征求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对冷链配送已覆盖并能稳定保障肉品供应的区域,不得新设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交通条件改善、配送体系健全的地区应逐步取消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六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动物疫病防控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签订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七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由申请人向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县级初审、州(市)审批的程序,由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建设竣工后,由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核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和标志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应当载明有效期限和销售范围。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九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依法开展生猪进场查验、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出场记录、产品质量安全、产品召回及无害化处理等活动,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屠宰的检疫及防疫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派驻符合要求的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完善追溯监管体系,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并按照要求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进行综合评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在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供应生猪产品的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其他合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下《办法》全文

政策解读

《办法》出台背景

目前,部分地区因地理条件限制,冷链配送难以覆盖,生猪产品供应仍依赖本地小型屠宰场点。为规范此类场点的设立和运营,提升屠宰行业整体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云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30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明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条件、审批程序、运营要求和监管机制,推动屠宰行业在保障供给的同时,实现规范化、安全化、可持续化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重点围绕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定义、设置管理、运营规范、监督执法等方面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定义。《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明确“边远和交通不便”指距县城80公里以上或车程120分钟以上、配送难以覆盖的乡镇;“本地市场”限于所在乡镇及周边未设屠宰场点的类似乡镇。

(二)规范设置审批程序。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须符合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并履行县级初审、州(市)审批、报同级政府批准的程序。竣工后须经验收合格,由州(市)政府核发证书和标志牌,注明有效期限和销售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设置与运营条件。场点选址须符合环保、防疫、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并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场地、设备、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检验消毒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协议)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强化质量安全与监督管理。小型屠宰场点须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相关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落实进场查验、屠宰检验、产品追溯、召回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开展风险监测和定期评估。

(五)实行动态调整与退出机制。对冷链配送已覆盖、肉品供应稳定的区域,不得新设小型屠宰场点;交通条件改善的地区应逐步取消现有场点。州(市)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综合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场点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六)保障市场公平开放。明确规定在小型屠宰场点供应区域内,不得限制其他合法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来源:

来源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昆明本地宝

编辑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