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老年体质差患者股骨颈骨折就诊,医方先后进行五次手术

发布时间:2026-01-08 18:06  浏览量:2

一、患方诉称

1、原告于2023年10月2日在某乙医院走路时不慎摔倒,经某乙医院拍片显示:原告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于2023年10月10日入院于被告某市某医院,从当天入院的病案看原告入院住院时生命体征良好,经拍片诊断同某乙医院诊断一致为左股骨颈骨折。被告医院决定于2023年10月16日实施左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

2、术后原告出现疼痛,持续发烧。原告姐姐孙某乙找到主治医生,问是什么原因,医生看后说需要复位,便于同年10月17日进行手术复位,但复位未予成功;

3、10月19日又一次进行二次开刀手术复位,但又一次手术复位失败,原告的姐姐们将原告扶起时左腿断无法站立,而且原告孙某甲非常痛苦,原告姐姐精神上受到了很大打击和折磨;

4、无奈又一次找到主治医生,医生看后还是一个答复就是再一次进行复位手术。原告的第三次复位手术是在2023年11月3日,第三次复位手术给原告身体造成极大的伤害,术后原告持续发烧不停、大小便失禁、呕吐不止、肢体无力,而且医院在护理上未尽到护理责任,导致原告孙某甲臀部及脚部出现大量褥疮。

5、通过以上四次手术,原告的姐姐们让被告一次次的治疗行为折磨的都已崩溃。并多次找被告协商第五次的治疗方案,最后被告同意外请外来医生进行第五次手术。

二、患方观点

多次的手术给原告造成极大的伤害,特别是多次手术伤口不愈合,原告体能急速下降,以致原告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经咨询其他专家,股骨颈骨折应做半髋手术,而被告出于什么目的要做全髋手术,使得原告病情加重。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有损医德且过度治疗,给原告好端端的骨头切除,造成原告损伤。被告在手术前根本没有做好手术准备工作,股骨头和股骨颈的尺寸不符,手术后股骨头和股骨颈不相吻合,两个零件安装不到一起(扣不住);

所以导致原告多次手术,被告拿患者的生命当儿戏,手术后护理和治疗态度消极,并更改住院病案,普通人都明白的股骨颈骨折护理应为特级护理和一级护理,当原告拿到住院病案时,看到的护理级别为二级护理。

原告多次手术流血过多,手术后需要补充蛋白及营养,被告多次让原告的姐姐外出购买。总之,被告在治疗上给患者进行的五次手术导致原告及家属精神和心理上的极大伤害。综上所述,原告住院共84天,这84天给家属和病人所带来折磨及损害极大。故,提起诉讼。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的损害结果不是被告手术造成的,被告曾提交了司法鉴定十级残的异议,但没有合理的解释,因原告患有肢体外翻,胫骨长度不等长不是被告造成的。我们对鉴定报告是有异议的,

鉴定报告测量的不等长应该包括股骨长度加胫骨的长度,胫骨的长度不等长不是被告造成的,也不是本次医疗事故造成的短缺。本次手术只是做了股骨髋关节手术,实际测量长度不足一厘米,鉴定结论的意见是股骨长度加胫骨长度相差2厘米定为十级残;

但这两厘米其中包含原告本身胫骨短缺的部分。因此十级残的后果并不是被告本次手术造成的。在当时手术的条件下原告基础条件有贫血、白蛋白低,是可以纠正的,入院时的生命体征是平稳的;

我们与其家属沟通过了,如果患者年轻寿命周期长我们选择全髋手术,如果患者为老年体质差选择半髋手术,我们的假体是匹配的是有合格证的,不排除患者自身的原因,如精神疾病、肌张力紧张,配合度等原因。

四、鉴定意见

1、某市某医院的诊疗过错的原因力程度,为主要原因程度范围。

2、被鉴定人孙某甲的伤残等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人体致残率为10%。

3、建议被鉴定人孙某甲的误工期180-365日、护理期90-150日、营养期90-180日。

五、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左股骨颈骨折病情明确,其骨折移位明显、骨缺损程度重,具有行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适应证,考虑到其年龄因素,原则上一般推荐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但考虑其术前基础条件差(xxx症、消瘦、贫血、低蛋白血症),行半髋关节置换手术并发症风险较低。

医院对患者术前评估存在不足,影响到手术方案和手术时机的选择,也因此在手术替代方案告知方面存在不足,并影响到实际实施的髋关节置换手术技术,术后脱位后的评估亦有不足,因此存在一定医疗过错,与患者髋关节置换术后反复脱位多次治疗的损害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206960.66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