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律解 | 2200元羽绒服破口处未见羽绒 遭消费者质疑 律师:检测属实可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6-01-14 10:03  浏览量:1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14日讯近日,杭州消费者严女士反映,其花费2200余元购买的某品牌羽绒服,在拉链破损后,破口处未见明显羽绒,而是“滑溜的棉状物”。衣服标签标注填充物为“鸭绒(绒子含量85%)”,但严女士质疑其实际填充材质与标识不符,并表示若查实将依法主张“退一赔三”。品牌方回应称,部分款式在门襟等部位可能使用压棉工艺,大身和袖子才是充绒区域,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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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乾谷律师事务所于淼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同时,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对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消费者购买的羽绒服标签虽明确标注“填充物:鸭绒(绒子含量85%)”,但未提及“棉”或其他非羽绒材料。若品牌方所称“部分压棉”属实,则标签未全面、真实反映产品实际填充成分,涉嫌违反上述规定,构成标识不真实、不完整。

其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费者基于标签“鸭绒”信息购买羽绒服,若实际在应充绒部位(即使是非主要部位)出现非标注成分且未被告知,可能误导消费者判断商品价值与功能,涉嫌侵犯知情权。若查证属实,可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宣传”,进而可能构成欺诈。

第三,羽绒服的填充物应为羽绒和羽毛,且标注含量应与实际一致;产品使用说明应包括“填充物的名称、含绒量、充绒量”。即便产品整体绒子含量达标,但在未明示的部位使用非羽绒材料且未标注,仍违反国标关于“填充物名称”真实标注的要求。品牌方以“符合国标”抗辩,不能免除其对产品各部位填充材质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

最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退一赔三”适用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且消费者因误导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构成欺诈。若经过检测证实填充物与标签严重不符,且品牌方未事先说明,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具有法律依据。

综上,若检测证实破损部位(即使为非主要充绒区)填充物为“棉”且未标注,而消费者因信赖填充物为“鸭绒”标签购买,则欺诈成立的可能性较高。消费者可依法主张退还货款并索要三倍赔偿。

闪电新闻记者 郝彬洁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