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人 云南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申请流程
发布时间:2026-02-02 14:57 浏览量:1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加强云南省失能老年人专业照护服务工作
精准提振养老服务消费
推动全省养老服务体系
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
于日前制定印发
《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
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明确了
补贴对象、项目、申请流程等
一起了解
补贴内容
(一)补贴对象
经统一程序评估,结论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云南省地区常住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其“常住”资格认定可参照户籍、持有居住证等多种方式综合判定,确保覆盖在滇稳定生活的老年群体。
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重复纳入本次补贴范围。相关部门需建立信息共享与比对机制,从源头杜绝重复享受。
(二)补贴项目
补贴覆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
1.机构养老服务:包含长期照护服务(指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持续接受照护服务,时间在30天及以上)和短期托养服务(“喘息服务”)(指老年人短期入住养老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旨在为长期照护者的家庭提供临时性替代和喘息机会)。
2.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后续将根据中央要求和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项目清单详见《云南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
(三)资金安排
消费补贴项目资金中央财政承担95%,剩余5%由各地自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州(市)和县(市、区)共同研究确定,省级每年根据项目实施绩效情况,统筹民政事业专项资金视情给予补助。
(四)补贴形式
采用数字化手段,通过民政部“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周期性发放至审核通过的老年人实名账户中。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五)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在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机构养老服务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40%(每人每月最高800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抵扣比例暂定为养老服务消费金额的50%(每人每月最高800元)。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部抵扣,每人最高100元。将根据中央要求,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等。
与其他政策衔接。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各县(市、区)已有养老服务领域财政补贴政策可衔接执行。
(六)实施期限
自2026年1月开始,周期为1年。按上级统一要求确定结束时间。
申请流程
(一)个人申请环节
坚持自愿申请原则。符合基本条件的老年人,或其指定的代办人(含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进行线上注册和申请。部分农村及偏远地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委会可承担代办职责,提供“面对面”的申请指导、信息填报和材料上传服务,并对申请人提交的基本信息进行初次核验。
(二)能力评估环节
各地民政部门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老龄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4〕112号)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本通知印发前12个月内已经被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可不再重新评估。各地民政部门应在本通知印发后及时将上述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与“民政通”对接。
各州(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评估评定专家委员会,各级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民政部门,并设立评估争议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各州(市)应当建立评估仲裁机制,并设立老年人能力评估仲裁机构,组建动态评估专家数据库,该机构主要承担受理有争议的评估结果并组织复评、对所辖县(市、区)评估结果进行抽查与监督(抽查比例结合实际确定)、定期向州(市)民政部门分析报告评估工作中的风险隐患等职责。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环节
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起至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止,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将于次月起的每个自然月第一天,自动将其当月额度的电子消费券发放至个人账户。消费券有效期限定为1个月,实行“当月发放、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或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服务消费与核销环节
1.自主选择:老年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通过民政部“民政通”(含小程序、App),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和项目。
2.消费结算:在接受服务后结算时,老年人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系统自动使用电子消费券抵扣政府补贴部分。
3.凭证上传:服务机构在核销消费券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平台上传核销凭证。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票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环节
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老年人能力评估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各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并参照上述流程结算;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地方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