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红嫂来说法 | 赡养无小事,法律为老年人晚年撑腰!

发布时间:2026-02-05 21:13  浏览量:1

井冈红嫂来说法

赡养无小事,法律为老年人晚年撑腰!

前言

为进一步增强妇女儿童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为建设法治、平安江西发挥妇联组织积极作用,吉安市妇联开设“井冈红嫂来说法”普法小栏目,通过以案释法、法条解析、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及维权知识,大力引导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刚性义务。在城乡社区里,不少老年人面临着子女推诿赡养责任、无人照料生活、精神备受冷落等困境,这些看似“家庭内部矛盾”的问题,实则早已触碰法律红线。今天,红嫂就结合真实案例,专门和大家聊聊老年人赡养权的那些事,教老年朋友和子女认清责任、守住底线,让每一位老人都能被善待、安享晚年。

案例回顾

周大爷今年78岁,老伴早逝,育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年成家。近年来,周大爷身患高血压、关节炎等多种慢性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无法完全自理,日常起居和医疗保障都需要专人照料。可面对年迈多病的父亲,三个子女却相互推诿、各找借口:大儿子以“自己经济条件差,要养小家”为由,拒不支付赡养费;二儿子声称“老人年轻时偏心大哥,把家产都留给了他,理应大哥多承担责任”,只偶尔来看望,从不照料生活;女儿则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赡养父母是儿子的事”,干脆对周大爷不管不顾。最终,周大爷被独自留在老旧房屋中,无人照顾饮食起居,生病后也没钱及时医治,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结合周大爷的实际需求、子女的赡养能力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最终判决:三个子女每人每月向周大爷支付赡养费800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周大爷今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由三个子女平均分摊;同时,三个子女需按月轮流照料周大爷的生活起居,每月每人照料10天,确保老人得到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红嫂说法

赡养权,老年人的“底线权益”,谁也不能侵犯!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典》等法律,明确将赡养权作为老年人的核心权益之一,对赡养义务的主体、内容、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从法律层面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保驾护航。

第一,成年子女是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人,无论儿子还是女儿,不分婚否、不分贫富,都必须履行赡养义务;此外,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也有赡养义务。案例中周大爷的三个子女均已成年且具备赡养能力,无论是否分得家产、经济条件如何,都无权拒绝赡养。

第二,赡养义务是“全方位”的,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支付赡养费、承担医疗费用等),还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照顾饮食起居、患病时护理等)和精神上的慰藉(经常看望、问候老人,避免老人被冷落)。

第三,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履行照料义务;法院判决后仍拒不执行的,老年人可申请强制执行,子女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遗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百善孝为先,赡养是本分,更是法律责任。每一位老人都曾为家庭、为社会付出过青春与汗水,晚年理应得到善待与呵护。

编辑:王川

校稿:刘璐

审核:郭丽兰

供稿:维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