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痴呆老伴被出轨,数万元赠与“第三者”:儿子能追回吗?独家路径解析

发布时间:2026-03-06 18:00  浏览量:2

一通电话录音,撕开了这个农村家庭平静生活的伪装,也暴露了无数家庭正在面临的隐形危机。

费先生怎么也没想到,偶然机会翻看父亲手机,竟会揭开这样一个秘密。通话记录里,父亲与同村一名女性的对话暧昧不清,微信转账记录更是触目惊心——

数万元,一笔笔流向这位“第三者”

而此刻,他的母亲,正在另一个房间安静地坐着,对这一切浑然不知。

她患有老年痴呆症

,早已认不出眼前的家门,更无从捍卫自己的权益。

费先生攥着手机:

我该怎么办?能替妈妈追回这笔钱吗?

一场“合法”的财产转移背后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愤怒,第二反应是无奈。毕竟,转账的是父亲,收款的是“第三者”,而母亲作为直接的受害方,却因疾病无法自主维权。这种“三角关系”让事情看起来复杂无比。

但法律的门,并没有对费先生关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笔钱,无论是父亲打工积攒还是其他收入,只要是在婚后产生,

其中一半本就属于母亲

。父亲基于婚外情将钱赠与“第三者”,这超越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属于无权处分。

更重要的是,这种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法律绝不保护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馈赠”。

破局第一步:先拿“监护人”这张通行证

这是本案最特殊,也最关键的一环。费先生的困境在于:母亲是权利人,但她无法亲自起诉。父亲是侵权人之一,不可能替妻子去告自己。

那么费先生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吗?

不能。

法律上,成年的子女并不天然是父母的监护人,尤其是在父母尚有一方健在的情况下。父亲作为母亲的配偶,是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但因父亲存在损害母亲财产权益的行为,已不适宜担任监护人,要让父亲不再担任监护人,必须走法定程序。

费先生必须做的:

首先,向母亲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母亲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通常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母亲的精神状况进行评估。一旦法院作出判决,母亲在法律上就被确认为需要保护的人。

其次,可在申请认定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中,一并提出指定费先生为监护人的申请,由法院依法裁决;若法院未一并审理,可在该判决作出后另行申请指定。虽然父亲也在法定监护人序列,但他存在损害被监护人(母亲)财产权益的行为(将钱赠与第三者),法院完全有理由认为他不适合担任监护人,从而指定费先生。

只有拿到了这份

“指定监护人的判决书”

,费先生才拥有了“合法身份”,可以像母亲的“法律代言人”一样,替她主张一切权利。

诉讼策略:为何是“确认无效”而非“撤销”

取得监护人资格后,费先生便可以作为母亲的法定代理人,以母亲为原告、第三者为被告,将父亲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具体按当地法院审理习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诉讼请求,核心是

“确认赠与合同无效”

为什么不是“撤销”?撤销权有一个重要的时间限制——

即1年除斥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之日起算

。而确认无效,则是自始无效,不受除斥期间、也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法庭上,费先生需要向法官呈现两个核心逻辑:

一是“无权处分”

:父亲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数额巨大,远超家事代理的范畴,侵害了母亲的财产权。

二是“违背公序良俗”

:父亲基于婚外情关系赠与财产,这一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都不正当。司法实践中,这类行为被明确认定为无效。

关于返还金额:

法院通常支持

“全额返还”

。无论父亲是转账现金,还是为“第三者”购物、还贷,只要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原则上都应返还。第三者不能以“钱已花完”或“是他自愿给的”为由拒绝返还。

最后,那位“第三者”或许会辩称,部分款项已用于双方共同消费。但这一般不免除其全额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返还的是其不当获得的财产,消费部分属于她与费先生父亲之间的债权债务

,可由二人另行结算,与费先生的母亲无关。

费先生的问题有了答案:

可以追回,而且应该追回。

这不仅是为了那几万块钱,更是为了给那个此刻安静坐在房间里、无法表达愤怒的母亲,守住她晚年最后一份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