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监护服务已成迫切议题 | 代表委员议政录

发布时间:2026-03-11 16:58  浏览量:1

高龄化、独居化和失能失智化趋势叠加,必须尽快补齐老年人监护的制度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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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护理人员在照顾老人用餐。图/新华社

文 | 张继元 郑功成

一段时间以来,多地发生高龄失智老人监护权纠纷、独居老年人因监护缺失无法及时就医、身后事务难以妥善处置等情况,暴露出老年人监护服务已成为当前老龄化治理体系中的突出短板。

民法典虽为老年人监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相关制度未系统嵌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整体布局,在实施细则、服务主体、责任边界和监督机制等方面仍存在短板。若不尽快补齐这一制度短板,“失护风险”将持续积累并向养老服务、医疗救治和基层治理等领域外溢。

“十五五”时期,必须从国家层面统筹谋划,将老年人监护服务系统纳入老龄化治理整体布局,切实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老年人监护需求不再是特殊个案

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决定了,监护需求不再是边缘问题。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3.1亿。而独居、空巢、失能失智群体的持续扩大,让老年人监护需求不再是特殊个案。

同时,监护需求正发生结构性升级。首先,监护内容由以生活照料为主,转向以重大医疗决策、长期照护安排和财产处置等事项为核心,呈现出专业化、高风险化特征。

其次,部分老人因子女长期异地或跨境居住,对委托代理型监护服务的需求显著增加。再者,“老养残”家庭和长寿化背景下的持续监护需求,使监护问题成为需长期制度承接的议题。

可以说,监护需求的规模化增长与结构性升级并存,让老年人监护需求从特殊个案转变为具有普遍性、长期性的制度性需求。

然而,我国却存在老年人监护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化供给能力不充分等问题。

民法典虽允许“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但由于专业社会监护组织少、缺乏专项财政经费支持,使得专业社会监护服务可及性不足、稳定性不够。而基层虽被高度期待,但服务能力明显不足。

这个过程中,对监护高风险群体也未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监护风险识别和动态跟踪机制。监护风险识别滞后不仅损害老年人权益,且这类事件具有高传播性,极易由个案转化为社会焦虑和治理信用风险。

此外,跨部门协同机制不健全,监护服务运行碎片化、响应失灵等问题也相当突出。像在突发昏迷、急症抢救和重大事项处置中,监护制度对时效性要求极高,但实践中主要依赖临时沟通和个案协调,一旦跨部门,响应速度和稳定性难以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监护服务逐步走向制度化和专业化,监督需求已明显显性化,但现行制度中,对监督主体由谁承担、如何介入等关键问题缺乏统一规范。

实践中,监护人合法履职问题已成老年人权益保障领域突出议题,监督机制滞后将放大制度运行风险。因此,必须在推进监护服务制度化的同时健全监督机制,防止风险长期积累并演化为系统性问题。

应对突出短板需从五个方面入手

为此,应从国家战略高度出发,将老年人监护服务作为防范深度老龄化风险的重要制度抓手,系统推进制度完善和机制建设。

首先要健全制度与标准体系。在国家层面明确老年人监护服务的制度定位,将其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和老龄工作整体布局统筹推进。

同时加快制定意定监护、公职监护和临时监护等配套实施细则,建立统一的监护服务标准体系,对人身照护、重大医疗决策协助和财产管理等事项作出规范,为基层和社会主体参与监护提供清晰制度依据。

其次,针对老年人监护需求差异大、风险程度不同的情况,应建立分层分类、精准响应的监护服务机制,避免“一刀切”或责任悬空。

此外,针对当前监护风险多在事后暴露的问题,也应推动监护治理由被动处置向前置防范转变。

一方面要依托基层治理体系,健全重点人群动态监测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常态化排查范围,及时掌握监护能力变化情况;另一方面要明确兜底保障触发条件,依法启动临时监护或兜底保障程序。

还要推动监护风险识别与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和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的衔接,减少因监护缺失导致的医疗救治受阻和服务中断。

当然,针对监护服务碎片化运行的问题,强化部门协同,提升监护服务整体运行效能,也至关重要。

建议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建立老年人监护工作联席机制,明确民政、司法、卫健等部门职责分工,定期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同时整合法院监护裁判、公证机构意定监护备案和民政监护困境人员名单等信息资源,逐步实现监护信息“一次备案、多部门通用”。

在关键事项协同处置流程方面,也有必要围绕重大医疗决策、养老机构入住、财产处置等高风险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和协作流程,提升应急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最后,针对监护履职风险较高、侵权隐患突出的现实,应把监督机制作为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推进。

如在建立监护关系时同步明确监护监督人,规范其监督职责和方式;同时强化对民政、司法等部门的公权力监督,形成制度化约束。针对财产侵害高发环节,要推动建立专账管理、重大事项备案和定期报告制度,提升财产管理透明度和可核查性。而对发现的侵权或滥用监护权等行为,必须依法及时启动调查和处置程序。

总之,随着高龄化、独居化和失能失智化趋势叠加,补上这些短板刻不容缓,期待各方早日将老年人监护服务系统纳入老龄化治理整体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