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等待,他们盼来了

发布时间:2026-03-24 09:56  浏览量:1

孝亲敬老是

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更是每个子女

应尽的法定义务

近日

双柏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了一起

民事支持起诉案件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陈某某、王某某向双柏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要求4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要求三儿子陈某甲返还二人给付的85000元钱。

原来,申请人陈某某(79岁)、王某某(77岁)夫妻二人共育有4个儿子和1个女儿,其中4个儿子均已成家,女儿外嫁。2013年,陈某某、王某某与三儿子陈某甲达成一致意见,将自有资金85000元交给陈某甲,由陈某甲负责赡养二人。后陈某某、王某某搬至陈某甲家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活期间,随着二人年岁增长、劳动力丧失,双方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矛盾,此后陈某某、王某某依靠自理独立生活多年。如今二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经济来源。5个子女中,只有外嫁的女儿尽了赡养义务,其余4个儿子对赡养两位老人未达成一致意见,也未支付赡养费用。

因事发于13年前,陈某某、王某某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陈某甲对收到父母85000元钱的事实予以否认。承办检察官多次到村民委员会和5个子女家中开展调查核实,与陈某甲耐心释法说理。经检察官多次沟通,陈某甲的态度逐渐转变,从最开始矢口否认收到钱,到只承认收到20000元,最终承认收到父母85000元并承诺赡养父母的事实。

在全面掌握情况后,检察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陈某某、王某某向双柏县人民法院起诉。县法院受理后,结合检察机关前期收集固定的证据,组织双方开展调解。法院工作人员向子女释明赡养义务的法定性与不可免除性,引导他们换位思考,明确指出解决此类矛盾纠纷应遵循的法律依据;检察院工作人员从亲情角度出发,引导子女回顾父母的养育之恩。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陈某甲归还陈某某、王某某64000元,陈某某、王某某的赡养事宜由儿子陈某乙负责。陈某甲已按协议内容将钱如数归还给父母,陈某某、王某某的赡养问题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