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被老年人绑架,该是谁的责任就应该让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6-03-29 02:32  浏览量:1

江苏某市一家便利店店主陈某的遭遇,像一面照妖镜,照出了当下司法实践中一个令人不安的倾向——在一些特定环境下午法律似乎正在被老年人的身份所绑架,责任认定正在向"谁老谁有理"的危险方向滑落。

一、是非曲直本应分明

回顾案情:68岁的张某拿起充电器未付款便欲离开,店主陈某善意提醒"还没给钱呢"。

这一再正常不过的收款提醒,却招来老人的破口大骂——甚至恶意侮辱陈某刚过世的90岁老母亲。随后,张某用额头连续撞击陈某面部,在第三次撞击时,陈某本能抬手反击,造成老人鼻骨骨折(轻伤二级)。

过错链条清晰得不能再清晰:老人偷窃在先、辱骂逝者在中、主动攻击在后。陈某全程处于被动退让状态,直到遭受三次头部撞击才本能还击。

然而,一审法院以"双方力量对比悬殊"为由,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二审虽认定老人存在"重大过错",减轻30%民事赔偿,刑期减至7个月,但仍拒不认定正当防卫。

二、"年龄特权"正在扭曲正义

判决书中"双方年龄、力量对比"的考量,暴露出一个危险的逻辑:老年人的违法成本被年龄大幅稀释,而受害者的防卫权利却被年龄差距严重压缩。

这种"年龄特权"并非孤例。2021年山东超市收银员小李提醒老人付款被推倒,判刑6个月赔偿2万元;河北摊主小王被老人扇耳光后还手,判刑8个月赔偿1.5万元;2024年黑龙江餐馆店主被醉酒老人持凳砸击后推挡,判刑1年赔偿3万元——无一例外,老人先错、先骂、先动手,最终却是正当防卫者入狱赔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但当"已满75周岁"成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当"70岁以上不执行行政拘留"成为治安管理的惯例,年龄就变成了某种"法律豁免金牌"。

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虽已对"故意借年老实施违法行为"打了补丁,允许对情节严重、多次违法的老人执行拘留,但这种进步显然尚未渗透到刑事司法的深层逻辑中。

三、正当防卫认定不能"唯结果论"

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法院认为陈某的反击"超出必要限度",造成轻伤二级后果。但这种判断陷入了典型的"唯结果论"陷阱——只看老人受伤的结果,不看整个冲突的起因、过程和紧迫性。

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公民在面临不法侵害时的自保权利。当老人用头部连续撞击他人面部时,这已构成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陈某的反击是突发情境下的应激反应,具有鲜明的防卫属性。

要求一个在被辱骂逝者、遭受连续头部撞击的人,精准控制反击力度"不超过必要限度",既违背人性,也违背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

更荒谬的是,法院认定陈某现场等待警方不构成自首。一个被打后没有逃离、主动接受调查的人,竟不被认定为自首,这种对法定情节的机械解读,进一步加剧了判决的不公。

四、司法导向的社会代价

这样的判决向社会传递了什么信号?面对老年人的违法犯罪,你只能忍气吞声。正如网友所言:"哪怕老人抢了你的东西,哪怕辱骂你死去的家人,哪怕对你动手,你也不能动手。因为只要你动了手,法庭就有很大可能判定你不是正当防卫"。

这种导向正在制造一种荒诞的社会图景:身体硬朗但行为失当的老人,仗着年龄优势肆意妄为;而守法公民在面对侵害时,却不得不计算"年龄差距""力量对比",在屈辱和危险中束手束脚。法律本该是道德的底线,如今却沦为不道德者的庇护伞。

便利店老板们讨论应对策略——装更多摄像头、发现问题赶紧报警别动手——这些自保措施恰恰说明,司法实践正在逼迫守法者向违法者退让。当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严苛到近乎不可能,当"谁受伤谁有理"成为潜规则,法律就在事实上鼓励了"先下手为强"的丛林逻辑。

五、结语:找回法律的公正底色

我们尊重老年人,保护弱势群体,但这不能等同于对老年违法者的无原则宽宥。尊老的前提是老人自尊,爱老的前提是老人自爱。当个别老人将年龄作为违法的挡箭牌,司法就不应再予纵容。

此案的二审判决已经是"终审",但留给社会的思考远未结束。陈某将在狱中服刑七个月,赔偿万余元,而偷窃、辱骂、先动手的老人张某,除了"减轻30%民事赔偿责任"外,几乎毫发无损。这种责任分配的失衡,这种对正当防卫的严苛认定,损害的不仅是一个店主的权益,更是整个社会对法治正义的信仰。

法律不能被老年人绑架,更不能被"谁弱谁有理"的情感绑架。该是谁的责任,就应该让谁承担——这才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正义。

我们期待司法机关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展现更多勇气,在年龄与责任的平衡上把握更多智慧,别让守法者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只能做一个"完美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