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提供劳务受害,雇主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6-04-03 16:53  浏览量:4

老人受雇务工建房

不幸高空失足跌落

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看病药费花七万多

赔偿数额协商未果

诉至法院依法维权

基本案情

鲁某(年满62周岁)经介绍,到甘某某和陈某共同承建的楼房提供劳务。期间,鲁某高空作业时,因未获得任何安全防护设备,不慎跌落受伤。鲁某合计花费医疗费75,003.15元,其中医保统筹基金支付43,612.99元。经两次司法鉴定,鲁某伤情均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有明确鉴定意见。

因赔偿事宜与甘某某、陈某协商未果,鲁某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05,872元(已扣除垫付部分)。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施工中未充分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但甘某某、陈某作为雇主,明知鲁某系老年人,身体机能、风险预判和规避能力下降,却未提供任何安全防护设备、未进行针对性安全提示,未履行对老年人劳务者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鲁某自担20%责任,甘某某、陈某共同承担80%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鲁某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无稳定养老收入,依靠提供劳务获取报酬维持基本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老年人自愿参与社会劳动、发挥作用,其劳动收入受法律保护,法院支持其误工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和老龄工作导向。故法院判决甘某某和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鲁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0,254.28元(已扣除陈某垫付款4369.01元),该履行款汇入鲁某指定账户。

法官说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重视家庭、重视亲情,尊老爱幼是中国人的传统家庭观念。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部分老年人因无稳定养老收入,仍需通过提供劳务维持基本生活,老年人劳务者的人身安全、劳动权益保障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和司法关注点。本案作为典型的老年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明确了老年人劳务权益的司法保护路径,具有重要的代表性意义。

一是

明确老年人提供劳务时雇主的特殊安全保障义务,强化涉老劳务权益保护。本案中,法院充分考量老年人身体机能下降、风险承受能力弱的生理特点,明确雇主对老年人劳务者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若未提供安全防护、未进行针对性安全提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倒逼雇主重视老年人劳务者的人身安全,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劳动安全权益。

二是

明确涉老劳务纠纷中医保费用、误工费的处理规则,全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明确,老年人提供劳务受伤后,医保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应从赔偿款中扣除,坚守“第三人赔偿优先”的法律原则,既保障了老年人的医疗救治需求,又维护了社会保险制度秩序;同时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稳定养老收入的老年人的误工费主张,打破“退休年龄即丧失劳动能力”的刻板认知,契合新时代老龄工作中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保障老年人劳动收益权的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