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印发《山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办法(试行)》 完善评估制度促进资源对接
发布时间:2026-04-10 13:35 浏览量:1
本报讯(记者 杨晓艳)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山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统一规范的能力评估,为全省老年人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养老服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
《办法》共8章29条,包括总则、评估机构、评估人员、评估流程、结果应用、评估费用、监督管理、附则等。《办法》明确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办法》,本省户籍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依申请享受免费评估,评估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有评估需求的老年人可由本人或代理人通过民政部门指定渠道申请。
《办法》还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设置了准入门槛。评估机构须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不少于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且无违法违规记录等。医保部门定点的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经自愿申请,可直接认定为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负第一责任。评估人员对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负专业技术责任。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评估人员应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制作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证,实行统一编号、持证上岗、亮证评估。《办法》明确,评估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评估、结果确认等环节。有评估需求的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通过民政部门指定渠道申请评估,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评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评估,评估机构受理后于一周内组织评估,县级民政部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现场评估结果后,在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评估结论公示。老年人能力评估为动态评估,原则上12个月评估一次。出现特殊情况如随年龄增长、病情恶化等因素导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可申请即时评估。《办法》提出,评估结果将作为制定照护计划、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互认共享。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评估工作投诉举报机制,对外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