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岁老太杀73岁老太藏尸”案宣判:被告人曾某某被判处死缓;律师解读:审判时已满75周岁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发布时间:2026-04-15 11:06 浏览量:1
备受关注的“74岁老太杀害73岁老太并藏尸”案迎来新进展。4月14日,现代快报记者从被害人女儿毛女士处获悉,该案在当天宣判,
被告人曾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报道,
该案发生于2025年3月19日,被告人曾某某搬走被害人家柴火时被发现,后来两人吵起来。
起诉书显示,
曾某某左手控制住被害人双手,右手捡起石头朝被害人太阳穴位置连砸十余次,直到被害人没有了动静。
经法医鉴定,不排除被害人被钝器多次击打头面部导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毛女士称,
由于尸体掩埋地出现异味,其母亲遗体于3月30日才被发现。
后来,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时年74岁的曾某某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希望被告人曾某某得到严惩。
同年11月19日,该案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择期宣判。
由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均为高龄老人,且作案手段残忍,该案量刑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
针对法院为何判处“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凯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进行了专业解读。
陈凯指出,本案的量刑核心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
“此案的被告年事已高,在2026年4月宣判时,曾某某已接近或达到76岁,属于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情形。”
陈凯分析道,虽然法律规定若“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可作为死刑适用的例外情形,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综合考量被告人的年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社会危害性。
陈凯表示,
“若不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大概率判不了死刑立即执行,所以作出死缓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