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岁老人“试住”老年公寓当天猝死,家属索赔54万,法院:未签订书面合同,公寓适当赔偿4.5万元
发布时间:2026-04-23 11:32 浏览量:1
据法制与新闻,七旬老人“试住”老年公寓当天猝死,但双方尚未签订合同,委托方也没有缴纳分文,老年公寓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
73岁的董某乙系安徽省泗县人。2024年曾患过脑梗,经治疗后有所好转,但走路仍然颤颤巍巍。2025年2月13日,其儿子董某将董某乙送往县城某老年公寓,董某跟负责人商量:“老爷子脾气犟,不愿意来这里,先试住一天,适应就留下,费用回头再谈。”负责人爽快地答应,
没有与董某签订托养合同,董某也没有交押金,便让前台作了登记,将老人安排在二楼的双人间
。
上午10时,护工给老人换了干净床单,送来蓝格睡衣。董某把父亲的降压药及随身衣物摆放好,跟老人叮嘱了几句,向前台打招呼“有事打我电话”后便匆匆离开。
食堂送了午餐,董某乙胃口很好。17时许,董某乙从餐车上要了馒头、南瓜粥和炒菜。17时25分,他把最后一块馒头塞进嘴里,端起粥碗咕咚咕咚喝完,然后起身到室外小步慢走。
18时05分,二楼巡房的护理员小高发现老人趴在走廊长椅上,脸朝下,屁股微撅。她以为老人犯困,轻声喊:“董爷爷,回屋睡吧。”老人抬头,含混地说“头晕”,又低头欲睡。小高扶他回房,并为其测量了血压。
因血压较高,小高遂紧急联系董某,并安顿老人平躺在床上休息
。
董某接电话后,立刻骑电动车赶往老年公寓。18时40分,小高再次查房,董某乙嘴唇发紫,胸口剧烈起伏,喉咙“咯咯”作响。小高吓坏了,又拨打电话给董某:“你爸好像喘不上气!”5分钟后,董某冲进房间,只见父亲瞳孔散大,嘴角流出的白沫中还有馒头渣。他立即用海姆立克法抱压,一连十几次,老人毫无反应。董某吼着让护工拨打120。
19时07分,急救医生宣布老人临床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猝死
。
泗县公安局连夜勘验:尸体口腔见食物残渣,下颌青紫,腹部脐周3厘米×2厘米擦伤,右小腿点状表皮剥脱。法医分析意见为:不排除“胃内容物反流堵塞气道”导致窒息。
在民警协调下,老年公寓先行垫付4万元
。
谁为老人的生命负责
2025年4月21日,
董某将老年公寓告到泗县人民法院,要求老年公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54.7695万元
。
一审开庭时,
董某诉称,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托养关系已经事实上成立
。事发当天上午交付老人,院方安排房间、发放用品、提供三餐,已履行主合同义务。至于当天没有商定价格,主要是遵循行业习惯,即先评估护理等级再收费,而不是“免费托管”。
老年公寓未尽到安全保障、护理、救助三重义务
。院里无驻点医护,护理员没学过基本急救法;值班人员发现董某乙“走路摇晃、尿不湿全湿”后,仅作了记录未进行干预。院方在危急时刻先找家属再拨打120,错过“黄金四分钟”,直接导致当事人窒息不可逆。
董某为证明其主张,当庭提交了警方笔录、120接诊单以及监控视频等证据,均指向“食物堵塞气道”。董某称,若院方第一时间采取拍背、抠喉、海姆立克急救法,哪怕只是让老人侧卧保持气道开放,也不至于让老人在20分钟内走向深度昏迷。老人的死因与老年公寓的过错存在高度盖然性因果关系。
董某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审法庭上提出,本案系“托养服务合同纠纷”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竞合,原告选择侵权之诉,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老年公寓辩称,董某将其父亲送来时,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在口头上确定董某乙正式入住。事发当晚,派出所调查笔录载明,董某亲口说“老爷子不想住,先试试。”
根据董某“试住”的意思表示,老年公寓当天对董某乙仅仅是“临时照看”
。同时,
董某乙当天未支出任何费用,没有交付必需的生活用品,且未告知董某乙的脑梗病史
,因此,对董某乙的“临时照看”行为,实质为“善意施惠”,不应强加院方的责任。
老年公寓还提出,发现异常后,
护工于18时05分、18时40分两次通知家属
,是遵照董某“有事先打我电话”的口头指示。
护工并非医护人员,无权也无能力判断是否需要急救,擅自施救反而可能担责
。此外,董某乙死亡原因不明,“猝死”属医学推断,由于董某不同意做尸检,不能排除其父亲系心源性、脑源性猝死。警方勘验记录仅描述“口腔食物残渣”,并未认定窒息。
原告未能举证被告行为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
此外,双方没有签订服务合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民法典合同编。即便援引民法典相关法条,被告亦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
老年公寓先行垫付4万元是出于人道主义,不代表自认过错
。
庭审调解时,董某提出将赔偿诉求降至30万元,老年公寓表示只能在先行垫付4万元的基础上,再补1万元。因双方的差距过大,致调解失败。
公平原则下的责任刻度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老年公寓没有签订书面托养合同,老年公寓也未收取任何费用,但
被告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即使在董某乙体验入住的情况下,其仍然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
。老年公寓工作人员在发现董某乙身体出现异常反应后,
应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联系专业医疗人员进行救治等适当措施
,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其却在董某到达后才拨打120。考虑到老年公寓未收取任何费用、董某乙入住当天即死亡及老年公寓对董某乙实际照料情况,法院从公平的原则出发,认为老年公寓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7月23日,
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老年公寓酌情赔偿董某4.5万元,扣除其先行垫付的4万元后,还应赔偿5000元
。
一审宣判后,董某、老年公寓均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梳理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托养关系是否成立、因果关系能否认定以及一审适用公平原则是否恰当。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乙被接收并安排住宿、餐饮、护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临时看护关系”,老年公寓负有保障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因未签合同、未收费而免除。
二审法院还认为,老年公寓工作人员虽非医护人员,但面对老人明显异常(头晕、步态不稳、嘴唇青紫),仅被动等待家属,未及时拨打120,亦未进行任何基础急救,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现老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立即报警并紧急处置”的规定,存在过错。
本案中,董某拒绝对尸体进行解剖,导致无法确认确切死因,不能排除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故其主张老年公寓承担全部责任证据不足,但警方勘验及120急救记录均显示“口腔食物残渣”“深度昏迷”,可高度怀疑气道堵塞,若及时施救或许能延缓或避免死亡,故老年公寓过错与董某乙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指出,综合考虑试住时间极短、未收费、未尸检、双方过错大小,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酌定老年公寓赔偿金额4.5万元,并无明显失衡,予以维持。
2025年10月29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董某、老年公寓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养老行业系高风险公共服务行业,无论收费与否,只要开门接收老人,安全保障义务即伴随而生。同时,本案还启示人们,托养老人,家属亦应及时告知对方老人健康状况,一旦发生悲剧,应配合查明死因,如此才能在不幸降临时,厘清各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