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出游:短视频平台购票 当心“踩坑”
发布时间:2024-04-30 04:47 浏览量:11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黄葆青
五一假期将至,越来越多的景区和商家入驻网络平台,通过直播和短视频的方式出售门票。然而,面对这种新型的购票方式,不少消费者也产生了疑虑:“在短视频平台上购买出行游玩的票靠谱吗?”“在平台上付完钱发现没票怎么办?”面对新型的购票方式,我们应如何避坑?
出行前被告知短视频上买的票已售罄起诉商家索差价
2023年4月中旬,李先生通过某短视频直播平台购买了某游乐园“‘2大1小家庭版’门票+8项尊享服务”,共计支付4599元,后与商家客服确认了具体入园的日期,并据此安排了五一假期期间一家三口的上海行程,先后预订了车票、酒店及其他景点门票等。
北京通州法院法官助理刘彦言介绍:“李先生说,在出发前一周,他再次与商家确认行程时,却被告知4月29日的门票售空。为确保五一全家正常出行,他预订了短视频平台另一商家‘4.29日门票3张+8项尊享服务卡3张’,共计支出人民币8988元,并预约成功,才得以顺利出行。为此李先生将原来购票商家诉至法院,请求赔偿为此多支付的财产损失4389元。”
面对李先生的起诉,商家表示不同意赔付,因为在他购票当天,4月29日的门票已经售空,而且他并未向李先生索要个人身份信息,也就表示没有确认订票成功,李先生应当在确认订票成功后再安排其他行程,所以李先生的损失并非商家所致,商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商家违约赔偿消费者大部分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4月29日的门票在直播当天已经售空,商家即应撤回在直播间相应商品的下单链接,且李先生下单成功后联系商家时,商家仍未告知他4月29日的门票已售罄。
北京通州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何娇分析,商家与李先生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现商家未依约出票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即商家赔偿李先生财产损失4000元。调解书做出后,商家已按时将钱款转至李先生处,双方的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
网上购票在线支付成功不等于出票成功
网上购票的电子合同何时成立?刘彦言说,合同的订立一般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的时间即为合同成立时间。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法官何娇进一步分析,在网络购票中,卖家将包含购票信息、具体金额的链接放至网络的行为构成要约。买家点击订票相关信息,确定订单信息并且在规定的时间付款即视为承诺,此时合同成立,如果商家取消订单或无法履行的行为即违反合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代理商和平台的合作模式下,能做到支付即100%出票的平台不多,而很多商家均存在已经无票但链接仍然挂在网上的情形,导致消费者误购,在线支付成功是否等于出票成功?
刘彦言提示消费者,在线支付成功并不等于出票成功。此种情形下,如果网站或代理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付款后不能出票的行为系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商家应当赔偿消费者购票差价或者其他经济损失。
密切关注链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法官何娇提示,作为商家和平台,应当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确保链接中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如数据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更新链接的内容,否则不但会影响消费者后续的行程,如若给消费者造成损失,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示消费者,通过平台购票应当在付款成功后及时和商家再次确认订单信息,明确订单内容,在确认已经出票成功的情形下再安排后续的行程,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做到安心出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