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夫妻协议离婚,却因2岁儿子的26万压岁钱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24-04-17 23:57 浏览量:3
上海,一对年轻的夫妻因为感情不和,遂想结束彼此的婚姻,双方对自己的财产达成一致,决定协议离婚,没想到,在儿子的压岁钱上,双方有了争议,于是,决定对簿公堂。
【回顾】
李向阳和蔡文静决定协议离婚,在他们看来,这样的话对他们两个人都有好处。
三年前,这对年轻人经别人介绍,走到一起,当初情投意合,说好的要白头偕老,这才三年,彼此把恩爱的生活过成了一种相互折磨。
蔡文静看着2岁的儿子,虽然心里有些不舍,但是她还是不愿意委屈自己,她觉得身为母亲,只要能给他一个温馨的家就好,单亲也无妨。
李向阳更是觉得自己没必要后悔,他更是恨不得抓紧解除婚姻关系,结婚以前,他可谓是情场浪子,那时候生活的多惬意,多自由。
自从结了婚,一切仿佛都变了,尤其是在家里,他感觉一直有一双眼睛在背后盯着他。
这让他感到很难受,他也不愿意再过这样的生活。
既然双方都不愿意委曲求全,那只好好聚好散。双方在一起时间不长,夫妻财产,家庭开销,都有记账。
所以二人很快达成约定,协议离婚。家中的房产,车子,存款,全部都笼在一起,平分。
2岁的儿子,蔡文静提出自己要抚养,但是,李向阳除了需要支付3600元抚养费,并且还要把儿子李炫辰改姓蔡,李向阳表示同意。
因为在他看来,这正好帮了自己一个大忙,要不然,自己肯定带不了,肯定是要交给自己的爸爸妈妈。
如今,蔡文静提出孩子的抚养权归她,李向阳觉得正合他意,反正孩子只要是亲生的,随谁姓无所谓,那只是个名字而已。
就这样,双方在夫妻财产上达成一致,均同意离婚。就在双方打算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李向阳发现了一个问题。
儿子李炫辰虽然只有两岁,但是名下的资产价值26万。原来,自从儿子出生后,逢年过节,家庭长辈给的压岁钱不说,光是儿子百天的时候,就收到12万的红包。
这些钱很大一部分都是李向阳这边亲戚给的,有的是李向阳的爸爸妈妈,有的是他的姐姐和姑姑。
总之,那26万里头有90%都是李向阳这边亲戚给的。虽然李向阳不在乎,但是这边的亲戚他们觉得李向阳太傻了。
这些钱,都是看在李向阳的面子上才给的,现如今,夫妻俩离婚了,孩子又随了女方的姓,就没了那层关系。
以后,每月还要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周围的人都说李向阳是个冤大头。尤其是李向阳的父母,更是天天骂他不知道过日子。
李向阳禁不住他们唠叨,就向蔡文静提出,把儿子李炫辰的压岁钱拿回来,因为母亲这些钱都在蔡文静的手里保管着。但是,遭到蔡文静的拒绝。
于是,李向阳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他们婚姻财产进行分割。
那么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普法讲堂】
1、离婚期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李向阳和蔡文静的夫妻需要分配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上部分组成,比如他们夫妻俩的工作收入,经营或者继承以及受赠的财产,至于李向阳认定他儿子李炫辰的压岁钱能不能作为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作为他们共同收入呢?
2、孩子的压岁钱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李向阳的儿子年仅2岁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李向阳个蔡文静有权利代理执行。
那么,他们二人可以自主决定处理孩子的财产吗?
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虽然孩子才2岁,还没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但是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却没有权利处理他的财产,所以,李向阳想要回自己亲戚给予李炫辰的压岁钱,看来是想多了。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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