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发布游客招徕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8 18:12 浏览量:4
衡水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外地游客,着重培育衡水市旅游地接市场,加快推动全市文旅市场振兴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组织接待衡水行政区域外游客来衡的旅行社实行激励性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事后奖励。奖金依照申请先后顺序兑付,当年奖完即止。专项资金如有结余,不结转下一年度。
第四条 同一人次或事项只奖励一次,不在各项奖励中重复计算。
第二章 奖励项目
第五条 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或分社)组织接待外地游客达到一定规模,在衡水至少停留一夜,并且游览衡水市至少一家收费景区或收费研学基地(研学基地须经过文旅部门正式认定)可申请奖励,同一家旅行社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申请奖励以实际购票人数为准,免票人员不计入统计范围。包括:
(一)普通团队奖励。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接待外地游客游览我市收费景区人数在40人及以上的,每人一次性奖励80元。
(二)研学游团队奖励。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接待外地游客到我市收费研学基地研学游人数在40人及以上的,每人一次性奖励60元。
(三)自驾游奖励。旅行社一次性组织接待市外同一客源城市10辆车30人及以上的自驾车团队,每人一次性奖励85元。
(四)累计奖励。旅行社每个自然月累计组织接待外地游客游览我市收费景区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的,每人一次性奖励80元;累计组织接待外地游客到我市收费研学基地研学游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的,每人一次性奖励60元。以上两种类型均以自然月为计数时段,人数不累计下一月。
第三章 奖励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凡申报游客招徕奖励的旅行社,均须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并在游客到达前一天将团队人数、到达日期、行程安排等基本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派第三方进行抽查。不按要求进行备案的,取消该批次团队奖励资格。奖励须由衡水地接旅行社负责申报。
第七条 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
(一)每年奖励申报自当年1月1日开始,奖完即止,申报者应及时提交申报材料。
(二)申报奖励的旅行社须提供资质证明原件、《衡水市游客招徕奖励资金申报审核表》《衡水市游客招徕奖励人数确认表》、游客住宿身份登记信息(附不少于50%游客联系电话)、组团协议、团队确认书、住宿结算发票、收费景区或研学基地结算发票(景区结算发票须为旅游观光体验类,研学基地结算发票须为研学旅游类),所有游客在收费景区或研学基地的合影电子版(带日期水印),自驾游团队还须提供所有车辆在收费景区或研学基地的照片。
(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的待评审结束后退回原件,复印件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存档。
第八条 奖励资金审核和拨付。旅行社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级文旅部门审核后,由申报者提交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在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公示,确认无异议后,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出具奖励意见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兑现奖励资金。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申报奖励的旅行社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服从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监管,并按要求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抽查审核工作。对存在未按要求提供材料、不配合抽查核查、超出申报时限等行为的旅行社不予奖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及后续两年奖励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
(二)由于自身造成的服务质量过失,年度被投诉3次以上(含3次)或发生重大投诉事件的;
(三)其他取消奖励资格情况。
第十一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的审查费、核实费等相关费用在本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衡水市游客招徕奖励办法(试行)》(衡文广旅字〔2022〕10号)同时废止。
注:今年市财政安排招徕奖励资金24万,依照申请顺序兑付,奖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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