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片人刚需——导演聘用协议一文全解
发布时间:2024-04-19 22:19 浏览量:8
提及影视剧,我们首先想到的可能是它的台词、它的主演、抑或是它的配乐。但无论是什么,都系属于导演对于艺术的理解,都归功于导演对于各种元素的调度和表达。但是,如何在导演的艺术创作和制片方的商业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是实务中的难点。上一篇(影视行业相关合同系列解读(一):演员聘用协议),我们分析了演员聘用协议的相关风险,本篇我们将结合实践经验,从制片方的角度,谈谈如何规避导演聘用协议中的风险,并提供相关建议。
一、时间进度
导演的工作内容,主要是统筹和指导影视剧前期筹备、拍摄、后期制作、审核、报审及宣传各部门的工作。而各部门所涉主体的服务费用往往与其服务期限息息相关,故能否在约定期限内指导各部门人员完成影视相关工作,是判断导演是否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关键之一。因此,我们建议在导演聘用协议中限定相关时间进度,其一是开机时间,其二是拍摄、后期制作和审批通过的完成时间。
(一)开机时间
1.暂定时间
由于影视剧的开机时间必须在各项筹备工作基本完成之后,而导演是筹备阶段的主要牵头人,因此在导演聘用协议签订时,各方均无法明确具体日期,只能预估相应时间。基于我们的实务经验,建议约定开机时间如下:暂定为x年x月,具体开机时间以制片方通知为准。同时,为保证影视剧的制作质量,建议约定导演在开机之日起至影视剧后期制作完成前,不得从事其他影视剧的导演工作或其他可能影响该剧制作的活动。
2.平衡条款
鉴于导演有其自身的档期安排,若无法确定该剧的开机时间,则会影响后一部影视剧的接洽和履行,因此导演会要求对制片方的开机时间作出一定限制。通常而言,我们建议约定如下条款:如因任一方原因推迟开机,违约方应按照服务费总额的万分之x/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推迟开机达x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若非因双方原因推迟开机达x日的,任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作出上述约定,是为了平衡导演的权利,如果制片方要求推迟开机时间,且推迟时间是在合理范围内,导演可以等待,但制片方应当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如果超出合理范围,导演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合作终止。
3.定额赔偿
若上述推迟期限,制片方仍无法开机,又希望导演继续等待的,我们建议给予导演定额补偿:非导演原因推迟开机,导演有权行使前述解除权起x日内,如制片方向导演支付人民币x万元(无论制片方是否违约,该款项已包含制片方原因推迟开机的全部违约责任,制片方无需另行承担),且导演解除本协议的通知尚未送达制片方的,制片方有权要求导演再行延长x日的开机时间,无需导演的另行同意,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二)完成时间
除上述开机时间外,影视剧制作的主要阶段是拍摄、后期制作及相关主管单位审批,因此前述阶段的完成时间也是需要列明的事项。
1.固定时间
为免歧义,我们建议以开机时间作为起算时间,约定固定的时间,例如:导演应在开机之日起x日内完成全部拍摄任务,在开机之日起x日内完成后期制作任务,在开机之日起x日内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等相关主管单位的全部审批通过文件;制片方有权随时要求导演交付有关的全部履约过程性材料及所涉载体,有权在相应时间节点时要求导演交付有关的全部结果性材料及所涉载体,导演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
2.片方过错
在影视剧制作过程中,存在诸多因素会导致完成时间延后,但为了维护制片方的利益,我们建议仅将制片方导致的迟延视为可以顺延的情形,其他情形均不予顺延,例如:因制片方原因导致的迟延,不属于导演违约,相关期限应自动顺延,且如因制片方原因导致延长拍摄、后期制作、审批周期的,制片方需及时与导演协商,周期延长所产生的服务费原则上由双方参照协议约定标准另行协商。导演的服务费可根据双方预估集数计算,如暂定30集,每集500万元。此外,影视剧制作过程中会形成不同集数的版本,有些剧目网络平台播放版和电视台播放版的集数就可能不同,故建议以首次上线播放的集数为准,例如:若首次上线播放的集数少于暂定集数的,导演应将制片方多付的服务费退还,若首次上线播放的集数多于暂定集数的,制片方应按照每集500万元的标准补足差额。
3.责任宽宥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导演出于对影片本身艺术性的把控,会延长拍摄等周期,如过分苛求导演对于时间进度的把握,反而会导致影片质量的下降。因此,我们建议,对于导演的短期延期行为,制片方可以适度宽宥,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减免导演的短期迟延责任。同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中,建议制片方预留导演的延期时间,例如:在与演员签订的聘用协议中约定,若实际拍摄日期超出约定拍摄日期x日内的,不视为制片方违约,且制片方无需另行支付费用。用以避免制片方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中违约。
二、终剪归属
导演履约是否合同约定,除了横向的时间尺度外,还有纵向的质量认定。但是不同导演对于同一剧本尚且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达,那么该如何判断导演的服务质量,以及在导演认定和制片方认定不统一时,应由何方决定最终剪辑版本,是常见的难点和争议问题。我们建议从合同约定、前期预防及署名条款来把握此类问题。
(一)合同约定
根据现在的投资模式,影视剧的终剪权以及质量认定权一般归电视台或网络平台,故为了避免制片方违反与电视台或网络平台签订的联合制作协议之约定,建议制片方在与导演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终剪权及质量认定权归制片方所有,即制片方有权单方确定影视剧的最终剪辑版本,及制片方有权单方认定导演的服务质量是否符合约定要求,如制片方认为影视剧的剪辑版本或导演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有权要求导演按照制片方要求进行修改,如经修改两次,制片方仍认为导演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制片方与导演就与该剧的任一问题发生争议的,均由制片方及制片方指定的第三方最终决定,导演应无条件予以执行及认可。
(二)前期预防
但是,导演聘用协议本身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依据我们的经验,法院通常认为如有任一方提出解除导演聘用协议的,即使并无约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法院也倾向于判令解除合同。因此,如导演在与制片方发生争议时,即使约定终剪权归制片方所有,及制片方有权单方认定服务质量,也会存在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的法律风险。为了避免在项目推进到中后阶段时发生此类风险,导致损失过大,我们建议先约定:制片方享有剧本的最终决定权,导演应按制片方认可的脚本及终稿剧本进行拍摄和制作,导演未经制片方同意,不得对脚本及终稿剧本进行再修改和创作。在脚本、剧本确定后,原则上各方的争议应不会过大,且若制片方及电视台或网络平台较为信赖导演的水平,各方可在后期发生争议时,一事一议,另行磋商。
(三)署名条款
与终剪相关的常见争议,还包括署名权问题。导演聘用协议中,除了建议约定常规的署名条款:导演在按约完成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后,享有在该剧中署名:导演:x的权利,但制片方有权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署名且制片方享有关于以何种方式署名的最终决策权,包括但不限于署名格式、位置和字体大小等。还建议进一步补充约定:如导演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一义务,或导演与制片方或制片方指定的第三方就终剪权等发生争议后,制片方有权不在该剧或与该剧有关的事宜中为其署名,并有权为另行聘请的第三方以导演名义进行署名。
三、付款进度
在导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制片方应当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实践中,导演的服务费一般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影视剧拍摄完成即支付全部服务费用的模式,另一种是影视剧通过相关主管单位审批后才支付全部服务费用的方式。上述两种方式取决于投资方的前期投入情况,若前期投入较少,考虑到导演服务费通常占据影视剧制作成本的7%-20%之间,权重较高,因此建议采取第二种模式,若前期投入较多,则建议采取第一种模式。
(一)拍摄完成
拍摄完成模式的支付条款,我们建议分为两个阶段支付服务费,具体如下:
1.导演聘用协议生效之日起x日内,制片方向导演预付人民币x万元(包含所产生之全部税项),占服务费的x%,作为第一期款项;
2.该剧拍摄结束后x日内,制片方向导演支付人民币x万元(包含所产生之全部税项),占服务费的x%,作为第二期款项。
(二)审批通过
审批通过模式的支付条款,我们建议分为四个阶段支付服务费,具体如下:
1.导演聘用协议生效且该剧所涉项目在制片方指定电视台/网络平台过会后x日内,制片方向导演支付服务费人民币x万元(包含所产生之全部税项),占服务费的x%,作为第一期款项;
2.在该剧开机后的x日内,制片方向导演支付服务费人民币x万元(包含所产生之全部税项),占服务费的x%,作为第二期款项;
3.在该剧拍摄任务全部完成后x日内,制片方向导演支付服务费人民币x万元(包含所产生之全部税项),占服务费的x%,作为第三期款项;
4.在该剧后期制作完成、取得制片方最终书面认可、取得发行许可证及其他审批手续且在电视台或网络平台首次播放结束后x日内,制片方向导演支付剩余服务费人民币x万元(包含所产生之全部税项),占服务费的x%,作为第四期款项。
实践中,部分制片方为了激励导演的创作热情,还会将导演的服务费用与影视剧的票房、影视剧的播放量、影视剧的获奖情况等挂钩,约定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另行向导演支付分红性质的服务费用,双方可根据磋商情况调整上述条款。
导演聘用协议之中,除了上述我们认为常引发争议的条款外,还包括权利义务条款、知识产权归属条款等影视制作相关的常见条款,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赘述。
导演是影视剧制作过程中的主心骨和主理人,导演的权利义务是否约定明晰、其是否能够按约履行,关涉到影视剧制作能否顺利推进、制片方的商业目的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如何提前预设可能发生的争议事项,如何在聘用协议中妥善设定权利归属,就显得尤为重要。希望本文能为制片方和导演签署相关协议时提供助力,以期实现影视剧商业利益和艺术价值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