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婆婆意外去世,留下300万房产,儿媳妇起诉要分走一半
发布时间:2024-04-20 01:01 浏览量:8
上海,一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合,决定解除婚姻关系,法院首先对他们进行调解,不成,在等待判决期间,儿媳妇得知男子母亲意外去世,留下一套价值300万的房产,于是追溯到法院,要求平分遗产,现如今法院判了。
【回顾】
黄明坤感到自己和魏娟3年的婚姻已经彻底走到尽头了。
不是他不想挽留,而是,他认为他们彼此真的不合适,3年的时间说短不短,说长不长,但是对于认清一个人的确够了。
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当初,他和魏娟结婚,好多人不看好,甚至连自己的母亲也表示反对,但是黄明坤不顾众人意见,非得要冲破艰难险阻,一定要和魏娟结婚。
那时候,魏娟在黄明坤的眼里是完美无瑕,无可替代,如果此生不能和魏娟成为夫妻,黄明坤认为人生也就失去了意义。
为此,他不惜拿出和自己母亲决裂架势,他放下狠话,如果母亲不同意,他就断绝母子关系。
黄明坤现在想想,自己当时有多冲动,现在就有多后悔。
母亲最终还是妥协了,但是黄明坤知道自己把母亲伤了。
黄明坤六岁的时候,父亲病逝,从此母子俩相依为命,母亲一个人辛苦把他拉扯大,历经磨难,如今才能过上应对富裕的日子。
母亲就他一个儿子,她怎么不会希望自己儿子过的好呢?可是,当时黄明坤不理解。
但是,现实很快打脸了,婚后,黄明坤和魏娟过的并不幸福,婚前黄明坤眼中魏娟各种好,随着婚后光环的消失,也不见了。
伴随而来的是每日的争吵,打闹。黄明坤不知道是一个人没看清现实,还是现实改变了一个人。
既然走错路,那就抓紧掉头。长痛不如短痛,他和魏娟选择离婚,婚后二人财产不多,一套房,一辆车还有手上不多的存款。
虽然清晰明了,但是提交给法院,程序一样少不了。法院首先调解,不成,根据规定要等婚姻冷静期结束才能判决。
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哪成想,这时候意外出现了。
黄明坤的母亲突然在睡梦中,离开了。对于黄明坤来说,简直不敢相信,母亲一句话没交代就走了,他欲哭无泪。
对于魏娟来说,也是惊天霹雳,但是她转而喜极而泣,因为婆婆突然离开,让她看到老太太名下的300万房产,自己也有份。
于是,争议就出现了。
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黄明坤当然不同意,他的理由很简单。
第一,自己当初和魏娟结婚,自己母亲就死活不同意,婚后母亲一直选择自己居住,很少和魏娟来往,内心没有接纳这个儿媳妇。
第二,婚后魏娟也同他母亲保持距离,魏娟内心也没有接纳这个婆婆。更别提,逢年过节孝敬一说。
第三,自己目前已经和魏娟离婚,只是离婚手续没有办下来罢了,如果母亲有知的话,也不会把自己房产分给魏娟。
可是,再凭黄明坤怎么解释,魏娟不管这些,她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平分黄明坤母亲留下的300万房产。
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那么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呢?法院又会如何审理呢?
【普法讲堂】
1、黄明坤母亲的遗产在法律上如何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黄明坤的母亲突然去世,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那么根据规定,她的遗产只有按照法定继承。那么,黄明坤作为其子女,理所当让继承了自己母亲的遗产。
2、魏娟认为自己理应分得遗产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1063条第3款规定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魏娟认为,自己分得遗产的条件没有违反1063条第3款,因为黄明坤的母亲生前没有表示她的遗产只留给儿子黄明坤。
3、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审查,法院认为被告完全继承了其母亲的遗产,虽然被告声称,自己的母亲和原告关系不好,但是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母亲明确把遗产单独就给自己,所以,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有资格分得被告母亲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分得一半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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