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能否以影片“撤档”为由,暂停支付投资款?
发布时间:2024-04-22 16:00 浏览量:8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联合投资影片,投资款分期支付。投资款尾款支付前,影片“撤档”。负有出资义务的当事人能否以“撤档”为由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暂停支付投资款?
约定
2021年3月,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按投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及发行。影片应在2022年5月1日前上映,乙投资款分期支付,其中尾款在合同签订后13个月内付清。
履行
影片定档2022年5月1日,此后撤档。乙超出约定时间未支付投资款尾款,甲催告乙履行支付义务。乙函复称甲撤档,构成违约,乙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有权暂时拒付投资款尾款。
问题
乙是否享有不安履行抗辩权?
评析
本文认为,影片撤档不构成乙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法定事由,乙不享有不安履行抗辩权。理由如下: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负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者到期后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有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依据法定程序解除合同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三:
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后履行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事由危及对方债权的实现。
不安抗辩权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在一方当事人应该先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后履行一方有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或可能不愿为对待给付,该情形下若要求先履行一方仍继续履行义务,则有违公平。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应符合法定的事由。撤档是改变影片发行时间的行为,本文认为,影片撤档不属于不安抗辩权的法定事由。逐一分析如下:
首先,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严重恶化是相对订约时的责任财产和履行能力而言,出现严重减弱的现象。具体而言,若合同当事人为公司,则出现债务增加、资产减少的现象。变更影片发行时间,与甲责任财产和履行能力无关,不视为其责任财产的减少和履行能力的降低。
其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改变发行时间并没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撤档的目的是改档,而改档是为了获得更好的发行收入,符合各方的利益,不是为逃避债务,而是为更好的履行债务。
第三,丧失商业信誉。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存在多次欺诈行为,信誉的丧失达到无法履行债务的程度。涉案合同约定,甲负责发行,有权自主决定发行事务,定档或撤档均属发行范畴,甲作出撤档决定具有合同依据。撤档既非失信行为,也非欺诈行为,更不会产生商业信誉丧失的后果。
第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甲乙共同投资影片,乙的主要义务是出资,主要权益是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发行收益,取得发行回报。为实现乙的前述目的,甲应完成影片制作并发行上映。在影片已经制作完成的情形下,发行上映即为甲的主要义务。撤档只是改变发行档期,撤档本身即为发行行为,表明甲仍在履行发行义务。乙提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张,应该对权利适用条件的满足承担举证责任。乙应举证证明甲的撤档行为将产生无法再发行的后果,但乙并未举证,而且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综上,在一方当事人负责发行事务的情形下,撤档并不构成违约,也无过错,更与当事人的债务履行能力无关。因此,不会危及另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影片撤档并非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