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婚姻,妻子却无份继承亡夫遗产?

发布时间:2024-04-22 19:12  浏览量:10

由于“结婚”时女方尚未满法定婚龄

夫妻两人仅仅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

并托人开了一张结婚证明

此后就一直没有在意结婚登记的事

然而,二十年后丈夫意外去世

她才发现自己并不是合法的妻子

也就因此无法享有继承权……

以下是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严婷、姜阳喆律师的讲述

01

未满婚龄的“妻子”

王英和赵军是同乡,两人在打工时偶然相识,很快就陷入了爱河。1993年底,两人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举办了婚礼。当时,由于王英未满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赵军的父亲便找了个熟人,想办法开具了一张结婚证明,不久后王英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王英的婆婆在两人婚前就已经去世,家中只有一位的公公,他一直对孙女不闻不问,还经常劝赵军生个男孩来延续香火。公公的挑唆让王英感到愤怒,但她又不想让赵军为难。

到了女儿要上小学的年纪,王英向丈夫提议离开家乡去上海发展。公公得知这一消息后大发雷霆,丈夫在父亲和妻子之间摇摆不定。最终,王英同公公大吵了一架,公公勉强同意王英夫妇带着女儿一起前往上海发展。但也因为这件事,让王英和公公本就不好的关系降至冰点。

2003年,夫妻二人带着女儿来到上海开始做建材生意。他们一个主外、一个主内,事业慢慢有了起色,还在上海买了房子。

随着生意版图的扩张,赵军开始逐渐接触一些灰色产业,王英也因为这些事和赵军爆发过争吵,但赵军非但没觉得自己有错,还用生儿子的事情埋怨王英。

听着丈夫的抱怨和指责,满腔愤怒和悲伤堵在王英心口,让她身心俱疲。更让人难受的是,她还从聊天记录中发现丈夫和不同的女性保持暧昧关系,在外应酬的次数越来越多,在家待的时间越来越短……王英眼睁睁看着曾经温馨幸福的三人小家走到现在这个境地,却无力改变。

02

丈夫遇害身亡

2013年底,赵军毫无预兆地失联了四天。就在第四天下午,王英接到了公安局的电话,然而却是通知她去认领遗体,这通电话仿佛一道晴天霹雳砸在王英头上。

警察告诉她,赵军酒后回家时遭遇抢劫,不幸身亡。面对残忍的现实,王英痛不欲生,但除了要料理丈夫的身后事,她还得分出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公公和女儿,生意也不能落下,她绝对不能倒下。

就在王英为了丈夫的事忙前奔后时,公公突然打电话给王英说有事要谈。等她忙完回到家中,看到公公带着一个陌生女人和小男孩坐在客厅。

公公对王英说:“既然赵军已经没了,有些事情我也不瞒你了。这个男孩是赵军的儿子,今年五岁了,这次我是带他认祖归宗的,赵军的遗产应该有这个孩子一份。”

没给王英消化的时间,公公紧接着拿出一份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一栏中赫然写着“赵军”。

公公对王英说:“我已经问过律师了,你和赵军的婚姻是无效的。他跟你一起生了个女儿,和珠珠一起生了个儿子,这两个孩子就是我们老赵家的血脉。现在赵军不在了,他的财产就由我和孙子孙女三个人来继承。”

王英气极反笑,质问公公:“我跟他结婚这么多年,当初结婚办酒的时候你也在场,还有结婚证明,什么叫我跟赵军的婚姻无效?不想让我分财产也不用找这种理由!”

公公早就料到王英会是这种反应,不紧不慢地说:“你跟我儿子结婚的时候没领结婚证,那个结婚证明上的编号是套用别人的。你们俩连结婚证都没有,算什么夫妻。”

王英只觉得自己心中憋着一股怒火,无法再保持冷静,她朝着公公怒吼:“我和赵军结婚二十多年,也喊你爸喊了二十多年,这份家业是我和赵军一起打拼下来的,现在赵军死了,你找了不知道从哪冒出来的女人和孩子就要剥夺我的名分,抢走我的财产,你这是白日做梦!”

公公见王英这个反应,不耐烦地跟她道别:“我们也不浪费时间了,法院见吧。”

公公走后,王英终于抑制不住内心的委屈和无助,放声痛哭。

03

分得部分财产

继承纠纷开庭当天,王英陪着女儿一起来到法院,整场庭审充斥着争吵声和哭喊声。尽管庭审现场十分混乱,法庭还是确认了几个重要事实:王英和赵军之间的结婚证明确实存在“人证”不一致的情况,这份结婚证明无效。而那个孩子也确实是赵军的儿子,有权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

王英越想越委屈,开庭后找到我们咨询。听完王英的讲述,我们遗憾地告诉她,这段婚姻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甚至不满足“事实婚姻”的条件。不过,如果王英能证明她和赵军存在同居关系,虽然她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至少还能作为共有人主张分割属于她的那份财产。

找到突破口后,我们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前后一共收集到36份证人证言,讲述了两人白手起家共同创业的艰辛历程,一字一句都是两人的往日点滴。

最终,法院采信了我们所提交的证据,对她和赵军的长期同居事实予以认定,判决同居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中30%归王英所有,剩余财产由赵军的父亲、女儿及非婚生子三人共同继承。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情节经过一定艺术处理)

律师解析

事实婚姻的认定

根据法律关于继承问题的规定,如果王英想要继承遗产,就必须证明她是赵军的合法配偶。

根据当时的《婚姻法》,男性的法定婚龄为22周岁,女性的法定婚龄为20周岁,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且没有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满足这些条件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由于王英不满法定婚龄,两人并未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也就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考虑到年代背景和传统习俗,司法实践中对满足条件的“事实婚姻”也予以限制性承认。

那么,王英和赵军的情况属于事实婚姻吗?

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就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构成事实婚姻需要满足几点要求:(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双方在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3)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很遗憾的是,虽然王英和赵军满足事实婚姻的时间点和名义要求,但是王英年满20岁的时间要晚于1994年2月1日,不具备结婚所需的年龄要件。因此,王英和赵军无法构成事实婚姻。

最终,本案只能依据同居关系要求分割财产。同居关系是指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我国现行的《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与上述规定的内容基本一致。

作者 | 严婷 姜阳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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