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照护: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得实惠
发布时间:2025-03-12 16:02 浏览量:7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
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范围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参保人员,不纳入救助范围。
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对入住养老机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明确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服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完善工作流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县级民政部门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
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加强养老机构管理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机构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
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等。
各地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
“全市民政部门全力落实落细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民生和兜底保障。”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负责人表示,将通过精准界定服务对象、明确服务及补助标准、优化补助享受流程这一系列暖心措施,有效促进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政策的无缝对接,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构建一个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生活保障网。
声明:此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邮箱地址:jpbl@jp.jiupai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