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通,是谁给了你乱收费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5-03-13 00:48  浏览量:16

今日,笔者接待了一位65岁老年人,给我们讲述了办理联通套餐不到一年,被上海联通胡乱收费的经历。

这位老年人今年已经65岁了,去年5月,因被联通在家门口摆摊促销吸引,将家里的手机套餐从电信转为联通,本以为可以既方便又实惠,哪想到等待着他的是联通的各种坑。

去年7月开始,他就开始陆续发现自己名下的套餐莫名其妙多开了各种叠加包:1元每月的沃家神眼、15元每月的视频彩铃铂金会员、18元每月的云加速、还有不知啥用的14元每月的叠加包。8月份这些收费继续。

无奈的他打电话和联通客服反应,联通客服却信誓旦旦告知他:这些套餐都是他通过输入验证码订购的。

老人纳闷:自己从来没有收到过这些所谓的验证码,怎么可能订购?而且这些视频彩铃、云加速叠加包,对于他这个只拿手机看看新闻的老年人,又有什么用呢?显然不可能是他主动申请开通的。

今年2月—3月,上海联通再次故技重施,又“贴心”的在老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为老人开通了价值29元每月的10G流量叠加包。当然,问联通客服后理由还是同样的,老人主动通过手机验证码申请开通的。

这回老人更纳闷了:我办的是159元一个月的套餐,每个月的套餐流量就有40G,再加上30G流量赠送,流量根本用不完,2月份才用了5个G,我怎么可能再去主动开通流量叠加包?再说,我从来没有收到过联通所谓的验证码,不知联通的验证码是啥,也不知道是哪里发来的。

听完老人的讲述,看了老人的手机扣费记录和套餐“被办理记录”,我不由感叹: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企业追逐利润本无可厚非,但要通过合法正当途径,可堂堂上海联通,三大运营商之一,其为了所谓的业绩,其赚钱的高明手段实在令人大跌眼镜。

我们都知道,未经他人同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属于盗窃,上海联通未经用户同意偷偷划走用户账上的钱款与盗窃有何区别?

那么,在3.15来临之际,我们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对上海联通的这种侵犯电信用户权益的行为勇敢说不!

首先,上海联通的行为已经违反《电信条例》和《工信部规定》

工信部《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明确要求包月类业务必须有“二次确认”过程,即: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必须给用户发送的请求确认信息,该信息必须包括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名称、具体业务名称、资费标准、退订方式等应告知用户的信息。可见,用户申请定制完成后上海联通还有一个“二次确认”的义务,上海联通如不能证明其履行“二次确认”义务,取得用户明确确认的就属于违规,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的违法行为,电信用户此时有权要求通信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并责令退赔用户损失,赔礼道歉。

其次,上海联通行为已经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主张最低500元的三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显然,本案中,老年人用户如知晓上海联通提供的套餐真实内容和资费后,是不会选择订购这些增值业务包并付费的。

但上海联通为了达到其与用户订约收费的目的,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甚至明知工信部有“二次确认”规定而故意不履行,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已经构成民法上的欺诈。

因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故而消费者有权要求上海联通按欺诈金额的三倍,最低五百元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下次再遇到上海联通这种行为,请不要再沉默,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向上海联通勇敢维权!@中国联通客服@中国联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