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扩面啦!

发布时间:2025-03-13 09:06  浏览量:3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5〕19号),河口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扩面啦!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救助额度

按照不高于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的补助标准,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请流程

(一)提出申请

60岁及以上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能力评估申请,乡镇汇总后报送县民政局,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组织开展失能等级评估。

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本着自愿入住原则,均可直接到河口县农村中心敬老院接受集中照护服务。

(二)审核

县民政局组织开展评估后,对符合条件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情况进行核实。初步确定入住机构及救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三)申请救助金

符合条件人员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本人或代理人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向县民政局提出救助金申请。

(四)发放救助金

经县民政局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并告知本人,书面公示到户籍所在村、社区,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五)救助变更和终止

救助对象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老年人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四、承接机构

河口县农村中心敬老院。

五、政策咨询电话

县民政局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科:0873-3124962

河口镇民政所:0873-3576105

南溪镇社会事务办:0873-3124511

桥头乡民政所:0873-3124632

莲花滩乡社保中心:0873-3124980

瑶山乡社保中心:0873-3124724

老范寨乡社会事务办:0873-312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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