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爷叔“黄昏恋”翻车记:居住权的威力与老年人再婚的财产风险
发布时间:2025-04-24 09:37 浏览量:18
2018年,我,徐先生,56岁,上海人,单身二十多年,在朋友聚会上认识了蒋女士,50岁。当时感觉挺好,她温柔体贴,不像我那些年轻时候接触过的姑娘,斤斤计较。我们很快就走到一起了。她搬进了我的房子,那是我婚前买的,一套老房子,位置还算不错。我女儿死活反对,说她图我的房子,可我当时被爱情冲昏了头脑,觉得女儿不懂事,拦着我,根本就是嫉妒我找到了幸福。“我自己的事,我自己做主!” 我当时是这样跟女儿说的。2019年,我们结婚了,我甚至为了她,跟女儿断绝了联系。
现在想起来,真是傻!
2022年,结婚三年,事情开始不对劲了。蒋女士开始用各种理由跟我闹别扭,主要就是说我…嗯…不行。她威胁我说,除非我在房产证上给她登记居住权,否则就一直不跟我过夫妻生活。 我当时脑子一热,就答应了,她还让我写了字据,期限是终身。我想,大不了离婚,总比每天这样冷冰冰的强。哪知道,这字据,成了我日后最大的噩梦。
签了字据后,她变本加厉,对我冷暴力,骂我,甚至还泼我水。我受不了了,2022年9月,我起诉离婚。离婚当天,她还让我在字据上又写了一段,大意就是说,同意按照我们当时客厅卧室的居住现状继续居住。当时我脑子嗡嗡的,只想赶紧离婚,也没仔细看,就签了字。
没想到,离婚后,她居然又起诉了。她要求搬回我的卧室,还限制我晚上8点到早上8点不能进卧室! 我真是气炸了!法院一审居然判她赢了,理由是依据我离婚那天的书面承诺。这简直是…是“鸠占鹊巢”啊!
这居住权,真是个可怕的东西!我咨询了律师,也查了一些资料,才知道这居住权,在民法典里,有这么一句话:“买卖不破居住权”。意思就是说,就算房子卖了,只要居住权还在,她就能继续住。我当时真是糊涂啊!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吴一鸣,还有律师张玉霞都跟我说了,这居住权设立要谨慎,得明确约定条件和期限,否则,容易出大问题。像我这样,终身居住权,简直是给自己挖了个坑。
我损失惨重,不仅仅是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精神打击和生活空间的丧失。 白天,我只能在客厅对付,晚上,更是睡不着觉,整个身心都崩溃了。 我后来又查了一些资料,发现类似的纠纷还真不少,老年人再婚,财产纠纷更是屡见不鲜。
法院判决,我觉得不合理,可我又没办法。现在我只能吸取教训,提醒其他的老年朋友,再婚前一定要谨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并且公证! 设立居住权更要小心,别像我一样,赔了夫人又折兵。 那些看着甜蜜的黄昏恋,背后可能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我们一定要擦亮眼睛,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别为了所谓的爱情,把自己后半辈子都搭进去! 婚姻不是儿戏,更不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