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再升级
发布时间:2025-05-13 22:46 浏览量:38
5月13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获悉:为强化民生保障,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生活质量,让集中照护政策惠及更多困难老人,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近日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人再送暖心关怀,全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再升级。
《通知》中所涉的关怀补助对象,由原来的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调整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另外,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
《通知》要求合理确定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贴标准。补贴包括集中照护服务对象补贴和养老机构绩效补贴。其中,集中照护服务补贴资金发放到服务对象本人账户,绩效补贴发放到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账户。
《通知》明确,各地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资金总额的30%。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工作,按照“预评估、先入住、后补贴”的方式开展。2023-2024年,自治区财政厅已累计下达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的资金)1.58亿元,支持各地对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接受集中照护进行兜底保障。
《通知》要求,公办养老机构作为基本养老服务的主力军,要靠前服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开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老年人可以结合自身经济情况、入住意愿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
内蒙古日报·草原云记者: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