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老年人药品、保健品等领域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25-07-22 01:03  浏览量:18

关于规范老年人药品、保健品等领域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相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

近年来,在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等领域,一些不法商家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老年群体实施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发布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竞争秩序,保护老年人身心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全市相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提醒告诫如下:

一、亮证亮照经营。凡生产经营涉老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质,做到亮证亮照经营。不得无证无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超核准范围经营。

二、诚信合规经营。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生产经营的法定义务,诚信合规经营,保证商品来源合法可溯、质量合格。

三、严格分区摆放。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分别设立区域摆放药品、保健品和普通食品,禁止将保健品和药品或者普通食品混合摆放销售。保健品专区应当醒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四、执行明码标价。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货签对位,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禁止价格欺诈。经营者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涨(降)价等欺诈行为进行“会员价”“折扣价”等促销活动,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诱导老年人进行交易。

六、禁止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假借专家义诊、健康咨询等名义,或者借助各类论坛、康养旅游、老年大学、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景和形式,夸大普通商品或者服务的功效,夸大药品功效疗效。不得向老年人推销、售卖伪高科技产品、养生理疗产品、保健品、养老服务。

七、禁止发布违法广告。经营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品广告。不得宣称保健品具有疾病治疗功效。

八、禁止虚假标注、非法添加。经营者不得在食品、保健品标签、说明书、外包装中标识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不得非法添加。不得以各类养生、医疗名义为噱头,销售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药品、保健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九、加强行业自律。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全市相关经营主体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经营者合法经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欢迎广大市民对药品、保健品等领域经营主体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