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可享受补贴
发布时间:2025-07-31 23:30 浏览量:19
为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减轻家庭照护压力,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年73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民发〔2025〕41号)精神,对入住临河区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给予救助。
一、救助对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救助额度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集中照护个人补贴标准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三、申领程序
(一)临河本地户籍有意愿入住临河地区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民政办提出申请,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集中照护服务)申请表1》进行评估。待评估后,符合条件的需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农场民政办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审批表1》,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身份证、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
2.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附《个人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均按一式三份的标准,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交至临河区民政局。
(二)临河区外户籍入住临河地区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集中照护服务)申请表2》进行评估。待评估后,符合条件的需到临河区民政局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审批表2》,并提供下列材料:
1.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该老年人在享最低生活保障、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和未申领养入住养老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的有效证明。
2.申请人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身份证、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附《个人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
(三)临河本地户籍有意愿入住外旗县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通过养老机构向当地民政部门申领。
临河区民政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