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岂能“转让”?
发布时间:2025-08-12 08:47 浏览量:24
老人坐着轮椅踏进法院大门,递上的诉状里承载着暮年最深的无奈—赡养纠纷。纷争的起因是一份“特别协议”,母亲财产归一人所有,母亲由一人赡养。这一纸看似“公平”的财产换赡养协议,为何在法律面前失了效?其背后揭示的赡养责任本质,值得我们每个家庭深思。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共有六名子女,分别为长子王某一(身患疾病,无经济来源,无赡养老人的能力)、次子王某二、三子王某三、四子王某四,长女王某五(已世)、次女王某六。现原告张某年迈体弱,生活无法完全自理,需要子女照顾看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王某六轮流每人赡养原告张某三个月。次子王某二拿出了一份“协议”:母亲张某财产归王某四所有,张某由王某四赡养,其他子女免除赡养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王某二所述的家庭协议能否免除除王某四外其他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该义务基于身份关系产生,旨在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身心健康,具有人身专属性和社会公共利益属性。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更是强调:“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父母,是法律基于血缘亲情与社会伦理赋予成年子女的强制性义务。
王某二所提的协议,其核心是将母亲的赡养责任“捆绑”财产分配,试图通过约定让王某四一人承担全部赡养义务,从而免除其他子女的责任。这种约定,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即使协议存在且签署,该协议也是无效的,无法产生免除其他子女赡养责任的效果。
原告张某作为被赡养人,有权根据其生活状况、实际需求和意愿,要求变更赡养方式。其要求由多名子女轮流赡养,是对自身权益的合法主张。法官考虑到赡养纠纷表面是法律之争,深层是家庭情感裂痕。判决或许能明确权利义务,但可能加剧对立。法院调解则提供了在法院主持下平等协商、寻求共识的平台,引导子女们从对抗走向合作,共同为母亲的晚年生活寻找可行方案,更有助于修复亲情。
张某膝下子女众多,各子女实际的经济状况、身体条件、居住环境、时间精力等具体因素各不相同,为了体现法律的人性化与实事求是精神,王某一因患病无经济来源且无能力,其责任依法得以豁免。调解方案最终选择了“轮流接回家赡养+共同分担医疗费”的模式,所有具备赡养能力的子女共同构成赡养责任主体。
自2025年9月1日起被告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王某六每人赡养原告张某三个月,按照王某二、王某四、王某六、王某三的顺序轮流赡养原告张某,轮到每名子女赡养期,由该名子女将原告接至自己家中生活。自2025年8月1日起,原告张某医疗费凭据除报销外由四被告各负担四分之一。
相较于单纯支付赡养费让老人独居或请护工,轮流接回家能提供更直接、更贴身的日常照顾和精神陪伴,更符合“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法律要求。明确的轮值顺序和时间,使责任分配清晰可见,能在较长时间跨度内实现各子女付出的大体均衡,避免长期由一人负担导致的矛盾积累。老人有机会在不同子女家庭中生活,有助于促进代际交流,感受不同家庭的温暖。不同于日常赡养费可根据情况调整,医疗费(报销后自付部分)要求具备能力的子女均等分担,确保了老人面对疾病时能及时获得救治,避免因费用问题延误治疗。
核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法官释法
赡养义务是法律强制赋予成年子女的单向责任,不以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为对价。义务主体为所有具备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责任形式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 经济供养,满足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存需求; 生活照料,对失能、高龄老人提供日常看护;精神慰藉,情感关怀与陪伴,禁止冷落、遗弃。子女间约定由部分人赡养父母,其他子女以放弃继承为由免除自身义务的协议,因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赡养义务必须由全体具备能力的子女共同承担。
法官寄语
赡养父母,既是人性光辉的闪耀,亦是法律赋予我们不可推卸的天职。它不因父母的财产分配而转移,不因兄弟姐妹的多寡而消失,更不因一纸私下的“协议”而豁免。法律是这条道德底线最坚实的守护者。张某的赡养纠纷落幕了,四名子女轮流照料的日程已经排定。这张薄薄的调解书,不仅是一份法律文书,更是对天下子女的无声提醒,赡养之责,重若千钧,它根植于血脉,铭刻于法律,任何形式的“转让”或“豁免”协议,在法律与伦理面前终将归于无效。唯有共同承担,方能托举起父母安稳的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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