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助餐服务,市民政局最新公告

发布时间:2025-08-24 18:11  浏览量:16

8月22日

大连市民政局发布公告

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

《大连市老年助餐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老年助餐服务发展,切实解决老年人就餐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大连市民政局起草了《大连市老年助餐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正文主要包括总则、服务供给、服务管理、监督管理、服务保障和附则六部分。

根据《办法》,老年助餐服务,是指以老年助餐服务设施为依托,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分餐、就餐、送餐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活动。

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居民提供老年助餐服务且老年人凭借有效身份证件可以享受就餐优先、价格优惠、服务优待的助餐服务的场所。

具体分为街道(乡镇)助餐服务中心、社区(村)助餐服务点和小区助餐服务点。

其中

在服务供给方面

《办法》要求:

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应当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公共交通便利、给排水等市政条件好、远离污染源、位置显著便于寻找,且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原则上不设置在地下楼层,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应配备电梯、无障碍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同时对老年人以外群体开放的助餐服务设施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老年人就餐区域,并优先保障老年人就餐。

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早餐、午餐、晚餐服务。有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应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在服务管理方面

《办法》要求:

经备案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应当在室外醒目位置加挂“大连养老”统一标牌,并统一编号管理。各地区民政部门按照“No.XX(助餐设施类型编号)+XXX(助餐设施序号)”规则进行编号。

政府提供用房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对60—69周岁老年人应给予不低于8折的优惠,对70—79周岁的老年人应给予不低于7.5折的优惠,对80周岁以上及特殊困难老年人应给予不低于7折的优惠。其他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应根据实际情况对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就餐给予优惠。

在监督管理方面

《办法》要求:

区(市、县)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布老年助餐服务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有关问题。

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出现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区(市、县)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视情况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老年助餐服务资格:

(一)擅自关停或年度营业时间不满300天的;

(二)服务质量较差,老年人投诉较多的;

(三)正常运营期间内连续30日老年人就餐不满10人次的;

(四)出现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

在服务保障方面

《办法》规定: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

此外,《办法》还要求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