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机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事)例

发布时间:2025-10-27 17:10  浏览量:5

10月27日,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江苏省检察机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9个典型案(事)例。

江苏省检察机关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典型案(事)例目录

案例一:

高额“返利”竟是犯罪诱饵 “共享”养老实为非法集资

——某养老中心、刘某某、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二:

“天价疗养”背后的骗局 欺老骗民罪责难逃

——殷某某等人诈骗案

案例三:

误工费不受年龄限制 支持起诉为“超龄”老人“撑腰”

——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案例四:

军人优待帮落实 耄耋老人心愿了

——蒋某退役军人优待证办理受阻申请检察监督案

案例五:

适老化改造让“无碍”更“有爱”

——督促完善老年人无障碍就医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六:

老人失独陷困境 检察联动解民忧

——宋某某、李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事例一:

打造“检夕和鸣”品牌 奏响以“检”护“夕”和谐曲

事例二:

政法惠民暖夕阳 为“长寿之乡”筑牢银发守护屏障

事例三:

检察机关协同履职 巧破养老“黑机构”监管难题

案例一

高额“返利”竟是犯罪诱饵

“共享”养老实为非法集资

——某养老中心、刘某某、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年收益率5%,这么高!除了锦福卡3万外,我再投40万!”“我投80万!”......常州市天宁区某养老中心里热闹非凡。2017年11月开始,该养老中心推出“共享型”会员养老项目,组织多名业务员在医院、菜场、公园等地,通过发传单等方式针对老年人公开宣传,许诺到期可返还本金,若不需要入住,可以委托该中心租赁床位,并以5%左右的比例返现,引诱众多老年人购买该项目。截至2022年12月,该养老中心共计吸收615名老年人资金共计人民币8066.99万元,造成损失6772.65万元。

刘某某、吴某某在经营养老中心过程中需要资金周转,二人明知该养老中心无开展融资等金融业务资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仍推出“共享型”会员养老服务项目,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特征。2023年10月6日,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以某养老中心、刘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2月28日,天宁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分别判处养老中心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刘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七年,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2024年7月23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最大限度保障老年人权益,天宁区检察院开展“天佑安老”系列工作。在法院受理对涉案养老中心的破产清算申请后,联合法院探索“刑破并行”机制,推动将刑事案件中养老债权纳入到破产清算债权当中,并协调债权人会议将清偿顺位提升至普通债权之前。截至2024年7月,该养老中心破产财产变现共计1.4亿余元,全额覆盖投资人损失,目前均已返还被害人,保障养老债权清偿率实现100%。同时,针对辖区部分养老机构“预收费”经营模式缺乏透明度、资金用途难以追踪、智能化动态监管手段缺失等风险隐患,天宁区检察院向民政部门发函,推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全区17家养老机构开展排查工作,并将其中涉及预收费模式的6家养老机构对公账户纳入资金监管账户。

老有所养是老百姓的“心头事”,面对社会上眼花缭乱的养老理财产品,尤其以充卡、充值优惠、高额返现为宣传噱头的产品,老年人要提高防范意识,擦亮双眼,谨慎购买、投资,切勿因小失大,守紧养老钱袋!

案例二

“天价疗养”背后的骗局

欺老骗民罪责难逃

——殷某某等人诈骗案

2021年底,江苏丹阳的“60后”陈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汪某,汪某自称在医疗方面有较多人脉和资源。心系身体健康的陈女士在汪某带领下来到了江西一家疗养院。在这里,陈女士不仅见到了各类“先进医疗检验设备”,更接触了擅长不同领域的“世界级医疗专家”。接受体检后,“专家”指出陈女士存在脑细胞萎缩等多项问题,并开出52万元的“干细胞治疗”方案。在“专家”的话术引导下,陈女士决定接受治疗,并多次充值共计400余万元,直至遇到一名医学博士,在对方科普下方觉上当受骗,随后于2022年7月报警。

“干细胞真能治百病吗”?经过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揭开了这场彻头彻尾的骗局:2018年至2022年7月间,殷某某在江西省九江市先后成立某疗养服务有限公司、某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面向全国招募160余名代理商,收集各地中老年人资产及身体状况等信息,并以免费体检、生态疗养等为幌将其骗至公司所在地进行体检。后由许某某等4人冒充医疗专家夸大病情、制造焦虑,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将成本200元至8000元的普通药剂及保健品通过排列组合、更换包装、重命名等方式包装成“血液养护疗程”“干细胞疗法”等产品,以3万至128万元的价格向包括陈女士在内的3000余名中老年被害人出售,涉案金额5.3亿余元。

2023年8月14日至2024年6月29日,丹阳市检察院先后以诈骗罪对殷某某等20人提起公诉。截至2025年7月17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先后判处殷某某等20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部分疗养、美容机构非法收集顾客信息,损害群众生命财产权益的情况,丹阳市检察院撰写风险研判报告,并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对不规范的经营者进行约谈,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检查。

当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深切需求,精心设下“养生陷阱”“温情骗局”,不仅掏空了老年人的养老钱,更给他们带来沉重的精神创伤。检察机关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务必增强防范意识,在日常生活中重视个人信息保护,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医保健,切勿轻信所谓“独门秘方”“包治百病”的虚假宣传。

案例三

误工费不受年龄限制

支持起诉为“超龄”老人“撑腰”

——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起诉案

2024年4月,76岁的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9000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者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保险理赔环节,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以陈某超过60周岁为由拒绝赔付误工费。陈某认为自己一直从事废品收购工作,事故导致自己数月无收入,应赔付误工费,准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法律知识匮乏,于是向某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受理后,通过走访调查核实了陈某的家庭情况、治疗情况,协助陈某收集误工收入的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发生时,陈某虽然已经年满60岁,但具有劳动能力,一直从事务农和废品收购工作,有相对固定的劳动收入。检察机关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费以受害人的实际劳动能力和收入损失为核心,不受年龄限制,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考虑到陈某是农村低保户、残疾人,属于诉讼能力较弱的农村老年人,符合支持起诉条件。2024年6月12日,检察机关支持陈某向法院起诉。

2024年8月9日,检察机关联合法院组织调解,陈某与某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同意赔偿陈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14280元,且已全部履行。针对保险公司对老年人误工费赔付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不畅问题,检察机关向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当地保险公司将超龄老年人误工费纳入理赔范围。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继续从事劳动的情况非常普遍,超龄老人只要具备劳动能力且实际从事劳动,其请求误工赔偿的合法权利应受保护。检察机关对符合支持起诉条件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可以协助收集证据,依法支持起诉,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四

军人优待帮落实

耄耋老人心愿了

——蒋某退役军人优待证办理受阻申请检察监督案

90岁的老人蒋某于1955年参军入伍,1958年冬退伍,被安置到辽宁某厂工作。1961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蒋某返乡务农,期间不慎丢失退伍证。自2022年起,蒋某多次向居住地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办理退役军人优待证,均因无法提供退伍证或相关入伍、退伍证明材料被拒绝。2025年1月,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退役军人身份,法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蒋某不服,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区检察院受理后,初步审查认为,蒋某起诉时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受理符合规定。但考虑到蒋某退役军人身份未能核实,合法权益可能受到影响。为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后检察机关全面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当面听取蒋某及其家属意见,并与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沟通;二是赴蒋某原籍人民武装部查阅入伍登记材料,联系退伍安置工作地辽宁某厂调取其工作档案等。查明蒋某于1985年3月向该厂申请生活补助费,相关审批材料中明确记载,蒋某于1955年冬至1958年冬在辽宁锦州某部队警卫连任战士;人民武装部登记蒋某于1956年1月入伍。三是查阅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规定,确认蒋某服役三年符合当时陆军服役期。

为准确认定蒋某的退伍时间,2025年3月,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各方评议,一致认为蒋某于1958年12月退伍。同月,检察机关向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制发工作函,并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督促依法办理蒋某申领退役军人优待证事项。2025年3月14日,该局出具情况说明,正式确认蒋某入伍和退伍时间。2025年4月,蒋某成功申领到退役军人优待证,并主动撤回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高度重视高龄退役军人权益保障,通过多方协作、综合履职,及时回应其荣誉与生活需求,充分彰显司法关怀,助力营造尊崇军人、关爱老兵的社会氛围。

案例五

适老化改造让“无碍”更“有爱”

——督促完善老年人无障碍就医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完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推进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对老年人享受高效便捷的就医环境显得尤为重要。2025年6月,某区检察院收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辖区老年专科医院未设置无障碍规范指引标识和紧急呼叫按钮,无障碍卫生间被堆放杂物作为“储物间”使用。另外,部分医疗机构门诊挂号号源均被线上抢占,线下窗口无法为不熟悉线上操作的老年人提供挂号服务,难以保障老年人平等获取医疗服务的权利。

2025年6月26日,某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邀请志愿者和区老年大学学员开展调查,查明老年专科医院未设置无障碍规范指引标识、未安装紧急呼叫按钮12处,无障碍卫生间被占用5处;某中医院未保留必要的现场号源,给老年人就医带来不便。7月8日,某区检察院向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医疗机构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规定,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就医环境。

职能部门依法推进整改,推动全区医疗机构动态调整线上号源比例,将每日号源的20%预留至人工窗口,并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保留现场加号名额;针对就医流程等事项,配置有声、大屏、大字化等无障碍版本,新增、张贴无障碍标识58处,安装紧急呼叫系统12套,并对被占用的无障碍卫生间进行清空和恢复,确保设施正常使用;在导医台、楼层分诊台等场所配备老花镜、助听器等,安装直饮水机提供热水服务并设置老年人爱心座椅,方便老年人使用。

某区检察院邀请志愿者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期间,职能部门继续组织辖区医疗机构全面排查同类问题隐患,形成问题清单,实行销号管理,确保整改到位;还引入第三方服务公司定期开展群众就医满意度调查,持续提升服务水平。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需要,医疗系统亟需构建适配的服务体系,优化老年人就医环境。检察机关聚焦老年人的就医需求,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协同志愿者等多方力量,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推动医疗机构多措并举完善就医无障碍服务,有效维护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

老人失独陷困境

检察联动解民忧

——宋某某、李某某国家司法救助案

2024年11月,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超速行驶并实线变道,将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的宋某功撞伤致死,肇事后弃车逃逸。经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6月,张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张某某赔偿能力有限,被害人的父母宋某某、李某某难以获得足额赔偿,家庭生活陷入困境,遂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被害人宋某功系家中唯一经济支柱,宋某功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儿子需要抚养,因宋某功妻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宋某功死亡后,宋某某、李某某担负起了抚养两个未成年孙子的重任。宋某某、李某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在淮安市涟水县老家务农,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失独之痛叠加经济困境,晚年生活面临严峻挑战。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迅速联动淮安市涟水县检察院共同为宋某某、李某某发放司法救助金,并提请苏州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联合救助,三级检察机关共为宋某某、李某某发放救助金数万元,缓解了该家庭的燃眉之急。因宋某功系上班途中死亡,检察机关主动对接其工作单位并协调人社部门,全程跟进工伤认定流程,成功帮助宋某某、李某某获得工伤保险赔偿金,有效解决家庭长远生活经济保障问题。

同时,苏淮两地检察院打破地域限制,开展多元化综合帮扶,为失独老人筑牢权益保障防线。针对两位失独老人年事已高、无人赡养的困境,联合当地妇联、村委会建立定期回访机制,协调亲属及社区志愿者落实日常照料服务,安排专业人员提供持续性精神安抚。聚焦老人抚养未成年孙辈的实际困难,对接涟水县民政部门,为宋某功幼子办理“事实孤儿”认定,使其定期领取民政救助金;同步协调学校减免学杂费及食宿费,并安排心理老师提供专业疏导。考虑到老人年迈、文化程度有限,检察官多次上门开展定制化家庭教育指导,系统讲解未成年人教育关键要点,有效提升老人的监护能力,为未成年孙辈营造稳定的成长环境。

检察机关通过上下协同、跨域协作和部门联动,构建“资金救助+政策帮扶+心理疏导+权益保障”立体救助体系,强化对失独老年人的精准关怀与权益维护,有效防范因案致贫、返贫风险,彰显司法温度和检察担当,不断丰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检察实践。

事例一

打造“检夕和鸣”品牌

奏响以“检”护“夕”和谐曲

江苏省盱眙县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超18万,占比达30%,老年人的法律权益保障需求愈发迫切。盱眙县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深化“四大检察”协同履职效能,提升司法为老服务品质,创新打造“检夕和鸣”工作品牌。“检夕”寓意检察机关对“夕阳红”群体的司法守护,“和鸣”意指检察工作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同频共振,推动构建“四大检察”协同发力的立体化保障体系,以检察履职回应老龄社会的司法需求。

一是构建协同联动工作体系,筑牢安全风险防线。牵头公安、法院、民政等部门,出台《关于建立老年人权益保护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构筑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共治格局。通过打破内部职能壁垒,成立“检护春晖”专业化办案团队,累计办理各类涉老案件84件。办理一起发生在某养老机构内的故意伤害案件时,针对发现的监管漏洞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全县养老机构开展安全排查,对37名从业人员开展背景调查,对91名入住老人进行评估,从源头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风险。

二是统筹综合履职职能布局,提升权益保障效能。着力以精准司法回应老年人权益保护需求。注重涉老轻微犯罪的矛盾化解,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如成功促成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老年人故意伤害案达成刑事和解。加强继承、赡养等民事案件监督,依法支持起诉。在一起60余名老年人集体讨薪案中,推动绿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40余万元。强化涉老行政案件审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紧盯老年人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无障碍环境建设等领域精准发力。针对全县36家养老机构存在的安全隐患,推动政府投入2000万元专项资金改造升级;针对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缺失问题,督促整改190余处,保障老年人出行安全便利。

三是凝聚社会治理多方力量,构建齐抓共管格局。注重延伸职能,推动司法保护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组建“银发联络员”队伍,吸纳38名退休干部参与,由党的二十大代表李银江担任“联络长”,形成“老人服务老人”的良性循环。在桂五养老院、县康养中心设立“法治无围墙敬老院”检察示范点,打造“检盾银安”反诈宣传廊、“检护农晖”农疗园和“眙路无碍”无障碍广场等阵地,以方言普法、案例教学等接地气方式开展法治宣传,覆盖万余人次,实现司法保护与人文关怀的有机统一。

“检夕和鸣”品牌依托“四大检察”协同机制,整合多方资源,构建集精准办案、矛盾化解、源头治理与人文关怀于一体的司法保护体系,有效破解老年人维权难、救济慢问题,将司法保护延伸至基层治理前端,推动了区域养老服务体系规范化与高质量发展。

事例二

政法惠民暖夕阳

为“长寿之乡”筑牢银发守护屏障

地处长江入海口北岸的启东,素有“中国长寿之乡”的美誉,江海潮涌滋养着孝亲敬老的文化根脉,守护银发群体的幸福晚年。启东市检察院以推动老龄事业健康发展专项行动为抓手,将“四大检察”职能与启东本土民生需求深度融合,构建“多位一体、协同联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用法治力量点亮长者的幸福生活。

一是立足四大检察,织密江海之畔的权益保护网。启东市检察院整合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资源,组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让检察力量同向聚合。2024年以来该院办理涉老年人案件100余件,在严厉打击侵犯老年人权益犯罪的同时,对办案中发现的司法救助线索开通“绿色通道”,及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形成“打击+救助”合力,在8起涉老年人案件中发放救助金10余万元,为困境老人及时送去温暖。在受理一对80岁高龄夫妇申请监督案中,主动联合公安、法院开展释法说理,成功追回8万余元执行款,化解困扰老人多年的“心病”,让“老有所安”落到实处。公益诉讼检察直击民生热点,推动25个停车场建成33个无障碍车位,设置了醒目的标识、优化了车位宽度,让长者出行更便捷。

二是深化联动共治,筑牢长寿之乡的长效监管屏障。为实现“专项行动”到“长效治理”的跨越,启东市检察院创新“检察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管”三位一体机制,结合46家已备案的养老机构“城乡分布广”的特点,邀请人大代表共同走访城区公寓、乡镇敬老院,排查运营隐患5项,梳理问题清单13件,推动针对性整改。牵头会签《关于加强对养老机构监督管理与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入职调查等四项机制,形成“排查—处置—反馈—优化”闭环。2025年专项排查中,及时处置一起违反“职业禁止”从事养老服务线索,联合民政、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推动整改,消除隐患。

三是依托普法宣传,传递浸润民心的检察温度。紧扣老年人“爱听方言、喜聚邻里”的习惯,开展“定制化”普法。联合民政部门为200余名养老机构从业者开展培训,结合身边的案例用方言解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让法律知识通俗易懂。通过“检察开放日”“普法摊点”等形式,走进广场、社区与养老机构,发放手册500余份,解答咨询60余人次,现场走访20余次。从揭穿诈骗套路到讲解维权途径,检察官以接地气的方式,手把手、面对面指导老年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让法治思维融入日常生活。

从惩治犯罪到守护民生,从完善设施到长效保障,检察机关立足“四大检察”职能协同构建长效机制,实现“个案办理—行业治理—制度完善”的递进式保障,形成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闭环,让每一位长者都能在法治护航下安享如江海般从容自在的幸福晚年。

事例三

检察机关协同履职

巧破养老“黑机构”监管难题

宜兴市检察院“苏适养老——宜养天年”办案团队在履职中发现,当地养老服务机构现有规模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市场上存在一些未登记、未备案的养老服务场所。检察机关依托属地民政部门,汇聚网格员、社区村委会等力量,对辖区养老服务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黑机构”8家,涉及住养老人54名,多数为高龄且处于失能或半失能状态。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协同民政、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逐一走访,通过翻阅台账、检查消防设施、查看食品留样及座谈等方式,发现各类安全隐患20余处。

养老服务“黑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如何将老人妥善安置并消除场所风险隐患成为亟需解决的难题。为此,检察机关先后五次会同民政、公安、属地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并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以检察机关名义向老年人家属发出公开信,告知“黑机构”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从道德、法律层面释法说理,促使家属主动将住养老人接回家中或转移至正规养老场所。转运期间,由属地政府牵头,村委会、公安及医疗机构互相配合。二是向养老场所经营者送达法律风险提示函,结合检查发现的问题分别从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角度释法,引导经营者补全手续、完善设施等,促使其合法合规经营,为住养老人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三是融合各方意见,探索“黑机构”经营者以合作形式入职公立养老场所,相关住养老人同时入住公立场所,全员接受规范化管理,经营者享受入股式分成。通过上述举措,目前已有6家场所整改到位,35名老年人被妥善安置。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对专业化养老场所的需求不断增加,一些养老服务场所因不符合消防、建筑、食品等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检察机关统筹养老需求与养老安全,坚持整治与安置并重,联合民政、公安、属地政府综合施策,切实避免“黑机构”一关了之,实现多赢效果,推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